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㈠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㈢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㈣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㈤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㈦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请注意这里国家明确规定到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如果你自己保管的话,会有很多问题,因为以后如果需要人事部门出具相关的手续,计算工龄,人事代理服务等,他们都无法对你进行相关的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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