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目前在上海购房,房子是动迁房,但是情况有些复杂。数年前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业主全款卖给了一对外地夫妇,外地夫妇只是拿了产证,但是产证名字还是原业主。现在房子满足三年,那对夫妇把房子卖给我。合同上甲乙双方分别是原业主和我,那对夫妇按照国家公证的方式,在购房合同上代理原业主,全权委托过户,收款等一切事宜。
目前已完成过户,但是原业主的户口迟迟不迁走,已经比合同规定日期逾期近十天。合同注明,每逾期赔偿750元,我真心求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如果追缴赔款是要通过法院还是直接自行从尾款扣除,我是该起诉原业主还是那对夫妇?该如何起诉?祝律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如果二手房原房东没有地方落户口,像这种情况,如果你不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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