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是怎样的?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 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 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 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公开招标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实施。全部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 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 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 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公开招标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