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概述: 我与女儿的父亲已离婚19年,女儿的父亲早已组建新家庭,女儿判给父亲扶养。女儿结婚成家,其父亲出于对女儿的关爱,购卖房屋后,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可是,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核查时得知我女儿有产权房屋(女儿2015年3月2日已提出退出公租房屋居住),非要强行女儿资助我35平方米的产权房屋给母亲居住,取消我的公租房屋租赁资格(单间配套)。
恳请网友评判。1、 女儿的房屋产权,是否等同于母亲的房屋产权?我认为女儿的产权房不等同于母亲的产权房屋。因为女儿已结婚成家(随着婚姻的延续,会增添新生命),与母亲是两个不同的家庭主体,各自都有不同的家庭主要成员。到日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制定出“女儿的房屋产权就等同于母亲的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
同意我的观点请网友点赞,并给予评判。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制定出女儿有房屋产权后,女儿必须与母亲一起共同居住,女儿必须给母亲解决房屋住宿,反之就算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我的观点请网友点赞,并给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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