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线转让国家有没有年限规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和折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确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全部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和折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确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三)、固定资产改造的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处理
①、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震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外商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对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中,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申请就购进软件、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的,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七)、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以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企业当年度的损益。
(八)、承租固定资产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②、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而应列为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除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
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③、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上述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企业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则。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价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
四、筹办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所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其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实际经营期间平均摊销。
五、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依据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搬迁补偿费的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处置金融资产的处理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
(二)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
(四)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
(五)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
(六)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
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的,应当在其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就超过原价的部分,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组合资产应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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