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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问题

据本人了解,现在不少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应付工资核算方面,当月记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大多是根据公司员工上月考勤或业绩情况计算的应付工资,先记入应付工资再进行分配到成本或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会有时大于计税工资额,有时小于计税工资额; 有的企业先按计税工资提取,并按照提取额直接分配到成本或费用;实际支付工资时,只列入应付工资科目,这样形成支付数大于提取数时,会造成应付工资的借方余额,如支付数小于提取数时,会形成贷方余额;势必形成借方余额时少计成本费用;贷方余额时多计成本费用。
究竟那个方法合适,本人看法为前一种办法,请同行提出合适意见或办法。

计提工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摊的一种方法,提取和发放只是时间差异,不应该有差额。在效益和工资挂钩企业,会出现工资有借贷方差额,这是发放数和应计提数的差额,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计提工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摊的一种方法,提取和发放只是时间差异,不应该有差额。在效益和工资挂钩企业,会出现工资有借贷方差额,这是发放数和应计提数的差额,是要做纳税调整的。收起

2018-04-26 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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