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05-07-24 09:39:13
我贴一下 平安保险 28种重大疾病的条款 比较:
【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严重恶性...[展开]
我贴一下 平安保险 28种重大疾病的条款 比较:
【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
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二)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 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
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三)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四)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五)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六)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七)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八)肢体缺失
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完全离断。
肢体的"完全离断"是指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靠近躯干端)离断。
(九)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十)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十一)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
碍的表现;
3。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二)I型糖尿病
I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 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师确诊。
并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十三)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呼吸科医师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诊断标准:
1。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2。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3。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4。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端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十五)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胰腺组织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十六)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并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96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昏迷除外。 (十七)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 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
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 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 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
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二十)恶性葡萄胎
本项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它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需进行化疗或手术切除治疗的。
(二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项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医师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敏感;
(3)口鼻腔黏膜溃疡;
(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7)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u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u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1)抗dsDNA抗体阳性;
(2)抗Sm抗体阳性;
(3)抗核抗体阳性;
(4)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C3降低。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血肌酐的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二十二)乙脑
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二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二)语言机能丧失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
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除外。
(三)失聪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听觉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听觉功能的丧失是指语音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 语音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四)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五)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
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六)女性原位癌
女性原位癌是指乳腺、卵巢、子宫内膜、子宫颈、输卵管、阴道原位癌。
原位癌是指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