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全部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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