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欠钱不换,已
一.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答:从法律规定和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特有公权性和强制性来看,诉讼对于纠纷的解决更有保障,用其它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借助公权利才能迫使对方履行义务,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诉讼证据要充分,程序要求严格,时间相对较长,不一定是纠纷解决最好的方法,但确是最有保障和最有效的方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作了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 如:第215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本人认...全部
一.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答:从法律规定和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特有公权性和强制性来看,诉讼对于纠纷的解决更有保障,用其它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借助公权利才能迫使对方履行义务,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诉讼证据要充分,程序要求严格,时间相对较长,不一定是纠纷解决最好的方法,但确是最有保障和最有效的方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作了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
如:第215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本人认为,证据如果充分且不过诉讼时效的活,在协商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欠钱不还上法院起诉是你唯一正确的、有效的选择。
二(补充问),欠钱不换,已经14年了,1994年借的,有写欠条,有9万块钱,至今有向其要过多次,都说没钱。但是他还有土地、房子,两儿子也都很有钱,(他人本身收入一般)。象这种情况起诉有用吗?法院会怎么判决了?法院会让他们儿子帮忙还钱还是拍卖他的财产(房子或土地)来偿还吗???我们能拿到钱吗??
答:94年的欠条,没有写还款日,从你第一次追要欠款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两年,两年内每要一次,时效就中断一次,诉讼时效就从中断之日又开始计算至2年,两年内每再要一次,时效就又中断一次,一直延续下去,但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间是20年(1994--2014),就是这样一直往下中断,但最后一次追要欠款必须在2014年之前行使。
否则你的权利就彻底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不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在追要欠款时效中断后2年内你没有再次追要,过了2年,从法律上讲你的诉讼时效就过了,但现实中你也不必太担心,只要对方不是法律高手,你还可以再次向他主张还款,只要对方不说时效过了,相反他还承认你这个欠条,从承认之日起你失去的时效利益就又回来了,他承认就意味着他放弃了时效利益,不过你要有证据证明他承认了才最终有效,如,你再让他写个欠条,或者你让他在原欠条上再签个字,落个日期也行。
或有人在场证明等都行,
综上,就是说,只要你一直向他追要且最后一次向他追要至今不过两年,你的诉讼时效就没有过期,不过最后一次追要要有证据证明才能说明你的时效没过,或者现在你再去要一次,这一次你要做好准备,要想办法准备好证据证明你向他追要他还承认这个事才行,按法律规定,即是时效过了,你仍可以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只不过,对方开庭时只要提出时效过了,经法院审查确实过了,你会丧失胜诉权。
三(补充问)没有写还款日期的。那象这种情况起诉,诉讼费大概要多少?
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能怎么样的判决了?判他的土地或房子归我们或拍卖掉还我们钱?还是法院会叫他儿子帮忙还钱?要是是叫他的儿子还钱,他儿子有钱但是不还怎么办
答:按9万起诉,案件受理费是2050元。
只要你能证明至今诉讼时效没过,法院认可了, 你就会胜诉,执行时,只能要求他本人还款,执行他本人的财产,不能直接让他儿子还,除非他儿子自愿代替他父亲还。
附 民事纠纷主要解决方式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执行人有利的主要规定
一,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方式:
(一)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二)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三,关于法院的执行程序,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作了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规定,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