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什么时候开始设立县级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称谓,我国市制只有“直辖市”和“市”之分,直辖市不入省的行政区域范围,由中央直接领导,其法律、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平行。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 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 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全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称谓,我国市制只有“直辖市”和“市”之分,直辖市不入省的行政区域范围,由中央直接领导,其法律、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平行。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
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
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县级市的名称是在1983年以后开始出现,在此以后全国各地也加快了县级市的设立。以前就根本没有县级市之说,说设立县级市也只能在有这种说法后才成立,所以说硬要给“我国什么时候开始设立县级市?”这个问题一个答案,我看1983年是比较合适的。
市领导县体制和县级市的发展历史可以看以下资料:
1982年,中共中央以51号文件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198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42]地市合并、市领导县的初衷是想要克服"在政治、经济紧密相连的一个地区和城市内,往往存在地、市、县、镇几套领导机构,层次重叠,部门林立,行政工作人员越来越多",以及两个同级机构同城而人为地造成"工作中互相矛盾,抵消力量"的弊端,依托现有的地级市机构,合并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的地区行署。
下一步,同城的地区与地级市合并演变为同城的地区与县级市合并,这样就不是两个地级机构的合并了,因此又叫"地(区)改市"。地区摇身一变为地级市,就从省政府派出机构转化为一级政府,随着地级市在地级行政建制中占据绝大多数,中国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便由二级制变成了三级制,地市合并、市领导县起到了绕开宪法规定,增设一级政府的作用。
同时,按照中央编制委员会的规定,地级市的编制比地区的编制可以有大幅度的增加。
在"地(区)改市"的过程中,原来的县级市通常与所在的县合并,然后改为新的地级市的一个市辖区,并领导被合并县所属的乡镇。
既然县级的市辖区可以领导乡镇,那么县级市自然也可以领导乡镇,于是从"地(区)改市"中演绎出"县改市"。1986年2月3日,民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国务院于4月19日批转各地试行。
民政部报告认为,目前的城乡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不仅应该把达到标准的镇改为市(即所谓"切城设市"),而且还应该把符合条件的县撤县改市(也称为"整县改市")。此后,县级市建制数目增加得非常之快。
1985年底,全国的县级市仅159个,1992年底增至323个。1993年2月8日,民政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国务院于5月17日批转试行。"整县改市",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100至400人之间、100人的县,分三档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各项指标比1986年标准有所提高。
1980年至1997年底,全国新设县级市459个,其中切城设市43个,占9。4%,整县改市416个,占90。6%。[43]1993年以后,每年都新设立几十个县级市,但已经没有一个是切块设市的了。
整县改市模式对切块设市模式的基本替代表明,县级市与地级市一样,也已经城市型行政建制转变成一种广域型行政建制。1983年全国共有县(自治县、旗、自治旗)2071个,2000年底减至1671个,[44]每年减少23。
5个,以这样的速度"整县改市",到2050年前后,除西北、西南边镜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国绝大部分的县都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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