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份朋友有套房子放盘,恰好我正在找房准备结婚,看房后挺满意,价格也合适,还省掉了中介费,因此我们签订了一份房屋预约买卖合同。
因为房子的房产证还要两年才能办出来,所以我们找了一份以《深圳中介第三方服务房屋预约买卖合同》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做一些适合我们现实情况的修改。
如:
1、约定了定金数额。
2、在过户前继续通过朋友帐户,但由我每月存款还银行贷款。
3、过户前我可以装修并使用该房产。
4、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我在今年已交给朋友除房贷外全部楼款,并按时存入朋友帐户月还贷款,并装修房子住了进去。
但最近的情况是,合同签订时只有甲乙及公证人(第三方)签名盖章。
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但最近了解到凡是涉及到房屋等的大宗货物合同,即使不是买卖合同,仅涉及了其为标的的合同,如果没有到公证处公证,都视为违法合同,合同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朋友在拿到房产证后可以将房子买为任何人。并且我们俩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且正因为是违法而导致无效的,他可以不偿还任何费用而不用负任何责任!
请问这合理吗?这是否是真的?。
1、文本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应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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