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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3〕4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全部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3〕4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由本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建立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