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休息不给工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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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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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的规定: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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