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将房子卖给B,二手房,房子为较早的单位福利分房,后来商品化卖给个人,有房产证(但好像没有完全商品化,具体政策不是很清楚),当时只是将房产证交给B,过了几年后,B仍然没有自行过户,A考虑到不过户引起的法律问题及水电费等在自己名下生成的单位福利及收费问题,由于单位规定一位职工只能有一套住房,B以此为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其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要求退款还房子或者就这样维持现状。
问题如下:
1、A不想收回房子,具体该怎么做?
2、如果维持现状,对A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3、如果退款还房子,由于对方已经入住好几年了,是否能对B索取一定的补偿金,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B也同时对A提出索取补偿金的问题,法律上具体是该谁补偿谁?对于A来说互相补偿的得失有多少?。
房子没有过户仍然是a得将来因房子发生任何风险都由他承担,这种情况或者去法院起诉,要求币履行合同,履行房产登记手续,或者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a造成的损失,但是正常情况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地方一户一房的规定,a也有责任,结果可能是少赔点损失
房子没有过户仍然是a得将来因房子发生任何风险都由他承担,这种情况或者去法院起诉,要求币履行合同,履行房产登记手续,或者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a造成的损失,但是正常情况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地方一户一房的规定,a也有责任,结果可能是少赔点损失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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