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学的专业是应用数学,也称为信息与计算科学,毕业两年了,目前从事的是软件编程的工作,想转行,希望是和本专业相关的,所以选择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有谁能给我指点一下呢?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级参考 一、财 政 部 1、会计证培训认证费:1450 转籍加收400 会计电算化:120...全部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级参考
一、财 政 部
1、会计证培训认证费:1450 转籍加收400 会计电算化:1200(另有北京辽宁江西等地区证书,价格另 议)
二、劳 动 部
1、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秘书、物流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物业管理师、职业指导师、项目管理等 三级培训认证费:1350 二级1950 一级2700(另有国证和其他厅证,价格另议)
2、心理咨询师、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职业经理人等 三级培训认证费:1000 二级2000 一级2900(其中部分没有国证只有厅证,价格另议) 国证和其他厅证,价格另议)
3、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网络管理师、营养师等 三级培训认证费:650 二级1650 一级1900(另有国证和其他厅证,价格另议)
4、电工、焊工、家电维修、美容、美发等普通工种 三级培训认证费:650 二级1650 一级1900 (另有国证和其他厅证,价格另议)
三、建设部
1、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施工员 培训认证费:750
四、人事部
1、职称评审(会计、经济、工程等) 非公初级培训认证费:1200 中级2800 高级5500 公有初级2800 中级6800
2、教育评审(助教、讲师、副教授) 培训认证费:2400、3600、5200
3、医师、药师、护师(助理、中级、高级)培训认证费:2600 、3800 、6500
五、教育
1、教师资格证 幼儿园、小学培训认证费:1600 、初中2200 上网2400 上网3200
六、安全局
1、电焊工等特种行业操作证 500(IC卡)
七、国家信息产业部
1、国际信息化商务秘书、电话营销师(信息化营销师) 标准级培训认证费:680 高级1200
2、信息化职业经理人、IT工程师、3D装潢设计师、计算机网络工程师、网络广告设计师、商务语 标准级培训认证费:780 中级1250 高级1700
八、其 它
1、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培训认证费:22000
2、导游证 国内培训认证费:8500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二级培训认证费:1200
4、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认证费:12000
5、英语四级、英语六级、公共三级 培训认证费:2000
所有证书均网上可查。
报名须知:一寸二寸彩照各八张,身份证、原学历证(学生证)复印件各三份。详情请咨询: 请注明:证书。 实则约见。
各类高校学历颁发
各类高校招生参考
一、中 外 合 作 大 学
1、北京东方大学 62个专业(上网查) 专科:3000 本科:3500 硕士研修生:5800 上学院官方网站免试入学,可申请提前毕业。
2、北京经济技术研修学院 42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专科:2000 本科:3000 上学院官方网站免入学,可申请提前毕业。 3、北京前进大学 30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专科:2000 本科:3000 上学院官方网站免试入学可申请提前毕业。
4 、北京兴华大学 40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 本科:2500 上学院官方网站免试入学,可申请提业。
5、北京现代管理大学 36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本科:4000 专科:3500 可上网查。
6。现代国际管理学院(香港) 28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本科:2000 专科:1500 其他同上。
7、美国沃顿大学(美国) MBA、EMBA、DBA 2—10 可上网
8。
北京长城研修学院 9。 北京自修大学 10。京安学院 11。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 12。河北信息科技学院 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14。北京京华国际学院
二。
成人高考
1。辽宁科技学院 业(上网查) 学费 专升本:4000/年 高升专:3000/年 脱产需参加考试。
作者: 125。
33。49。* 2008-2-14 00:1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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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知★国家近日公布:对于有真才实学的人,可以免试取得资格证书。
。
2、长江大学 20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专科 本科15000 3、郑州轻工学院 12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12000 参加包录取考试取证
4。
人大成考 专业上网查 一年内取证 本科学历学位 学费25000
三、高 校 远 程
1、中国地质大学 6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专升本、高升专:12000 上高教网
2、北京交通大学 8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专升本、高升专:15000 上高教网
3、武汉理工 28个专业(上网查) 学费高升专 专升本:13000
4。
北京师大 网上查专业 本科学位 学费20000 5。北京理工大学 6。北京邮电大学 7。北京联合大学 8。中南大学 9。重庆大学10。武汉大学
四、自学考试
北京交大。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吉林大学。海南。陕西。天津等各地大学为主考院校学历学位 学费 本科:10000-20000
五。 普通学校及其他
1、随机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学校及专业随机, 本科、学士学位 上教委网
2、军校、党校、电大、函大专本学位学费1—2万
六、2007年普通高校军校地方生。
国际合作院校。学历就业高职高专信息
1、普通院校:(1)北京国际金融学院(三本)包就业转户口。 (2)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三本) (3)北京科大天津学院(三本) (4)河南农大华豫学院(三本)等
2、军校地方生: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学院(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学院(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炮兵学院(南京) 中国人名解放军合肥炮兵学院(合肥)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炮兵学院(沈阳) 中国人民解放军喧哗炮兵学院(河北宣化) 中国人民解放军廊坊炮兵学院(河北廊坊)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石家庄)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郑州本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大连分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安徽蚌埠)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学院(山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学院(西安)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学院(徐州)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指挥学院(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学院(西安)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指挥学院(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指挥学院(烟台) 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南京)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徐州)
3、国际合作院校:北京理工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苏州大学 香港中文 首都经贸大学
4、免费入北京高校,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国家承认学历。
详情请咨询: 请注明:学历
。收起
首先要考取电算化证或珠算证,有了这两个中的一个就可以考取会计证了,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这两门不是很难,都是会计最基本的东西,但是...全部
首先要考取电算化证或珠算证,有了这两个中的一个就可以考取会计证了,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这两门不是很难,都是会计最基本的东西,但是要把书看懂看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书上的习题要做会,因为考试题大多是书上的,这样过关就没问题了。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 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怎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比如浙江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4月份。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证在考试前一般要参加培训班,而在杭州比较有名气的学校有杭州求是专修学校、杭州西湖财经专修学校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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