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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永久性租住部队经济适用房

我是部队一名在职干部,本单位一退休干部(师职)享有部队一处经济适用房(目前无证,据说可办理房屋使用证),我能否私下协议永久性租住?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队有没有其他规定?

    我是部队一名在职干部,本单位一退休干部(师职)享有部队一处经济适用房(目前无证,据说可办理房屋使用证),我能否私下协议永久性租住?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队有没有其他规定?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两个发证主体之间不协...全部

    我是部队一名在职干部,本单位一退休干部(师职)享有部队一处经济适用房(目前无证,据说可办理房屋使用证),我能否私下协议永久性租住?或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队有没有其他规定?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两个发证主体之间不协调而已,随着房产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个问题是会解决的。
     能否私下永久性租住,当然是可以的,因为部队实际上认为该房产就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确定了该房产权就是该级干部所有,只不过是该产权欠缺一个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而已。
  但部队相关的行政法规也规定,如果该干部要转让房地产时部队有优先回购权。因此,私下租住在部队的相应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禁止该行为。  所以,应当是可以的。
    但有一个问题,你永久性的租住只是一个债权,而不是物权,如果该房产将来取得的房产证,而该干部驾鹤西去,他的子女们主张分割遗产时,你的债权就不能对抗他们的物权,他们可以将你迁出的,如此这样,你还不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租住权变更为地役权,那时他们也不得不继承履行他们先人设定的准物权。收起

2007-12-24 09: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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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类房屋产权 第一类是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全部

    八类房屋产权 第一类是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和军产。
  直管产是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其中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房屋产权属于房地局所有、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产)四类。
       第二大类是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大类是私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它包含两个细类,私产和部分产权。其中私产又有私产、个体产和外私产三种:私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中国公民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个体产指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购建、购买的房产;外私产指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部分产权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第四大类是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做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大类是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六大类是港、澳、台胞房产,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具体有三种: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合资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合资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合作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合作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独资产是指港、澳、台地区以独资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七大类是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中外合资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中外合作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外企产指外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外产指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第八大类是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产以及宗教、寺庙等房产。  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产)、宗教产(宗教、寺庙等单位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类和社团类、社团产(社会团体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不同类型的房产在权属登记、产权转移等许多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  有些类型的房屋产权享有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收起

2007-12-23 1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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