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区域内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个人名义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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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区域内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个人名义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市(县)人社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四)居住证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确定的当年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与最高缴存工资基数区间范围内自主申报,其缴存比例按我市统一规定执行。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手续后,统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通过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开设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用于核算、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等情况,并定期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受委托经办银行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相应的存款账户,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票据交接和按期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计算存款利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所有。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保持不变。每年的7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关系转变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缴存时间可以连续累计计算: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地单位就业,单位为其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之前其个人自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为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之前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当转入个人自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异地就业,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在本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至异地。
(四)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到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以个人名义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其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至本人自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先按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其高出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形成的利息差额部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给予贴息。贷款后,借款人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借款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停止对其贷款利息差额贴息,利差部分由借款人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给予借款人实际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10%的利息补贴,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停止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补贴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