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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生育保险的待遇和标准是什么?

烟台生育保险的待遇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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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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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定额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   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   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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