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查人员审查取证应当符合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 查人员审查取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 审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审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 够证实被审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2) 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全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 查人员审查取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
审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审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 够证实被审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2) 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 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
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 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 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 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3) 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 述,应当个别进行。审查人员与被审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 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被审查人、证人、受侵害 人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
对于上述谈话,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审查人认可违纪事实且有条件的,应要求 本人写出亲笔陈述。(4) 重视证据转化、固定工作。对审查中收集的不易保 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
科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 构进行鉴定。省级以上纪检机关要统一指定专门鉴定机构对 违纪案件证据及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5) 认真鉴别、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 重证据,不轻信被审查人的交代。
只有被审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审查人拒不交代而证 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 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
物证的 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 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 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 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 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审查人交代,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 严格遵守案件审查时限规定。案件审查的时限为三 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 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审查期间,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审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 因被审查人在审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审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审查,予以结案。
但对审查认定的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 及违纪所获得的利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中止、终止审 查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终止审查要经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批准立案的机关备案。中止 审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审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 恢复案件审查。
自恢复审查之日起,案件审查时限连续计算。(7) 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纪律。执纪审查人员要坚持原 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隐瞒违纪问题线索,不得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得以案 谋私,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执纪审查措施。
发现执纪审查人员 瞒案不报、泄露案情、以案谋私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以及有其他违反纪律审查纪律行为的,要及时纠正, 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8) 保障被审查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
执纪审查中要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审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尊重被审查人的人格和民族习俗,坚持依纪依 法执纪。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审查人进行人格侮辱。 不得非法进人被审查人的住宅进行审查取证等活动,严禁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人。
正确区分被审查人的 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暂予扣留、封存、冻结与被审查人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保障被审查人的休息权利。(9) 保障被审查人的申辩权。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 查人见面工作,注意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要予以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 审查或重新审查,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补充审 查或重新审查后,审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被审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名的,或者 因被审查人失踪、出走、出逃、死亡等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审查人见面的,审查组应予以注明,但不影响案件 的处理。(10)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
对检举人、 控告人、证人的有关情况和检举、控告材料要严格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致使生活困难的要予以适 当帮助。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