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2013-12-26 15:57:27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展开]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四、不准利用工作日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牟取个人私利。
五、不准故意刁难、推委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六、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或私自利用医疗单位的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收取“红包”。
七、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八、不准私设“小金库”。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
九、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契约。
十、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