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象山县限价房保障申请如何办理?
象山县限价房保障申请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限价房住房保障的家庭
受理地点: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建丹阳路与丰饶路交叉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按政府机关作息时间作相应调整)
咨询电话:0574-65083247
责任科室: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象山县限价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关于调整限价房申购房条件的批复》(象政发[2010] 156号)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限价房住房保障的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象山县住房保障中心窗口
一、下列资...全部
象山县限价房保障申请
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限价房住房保障的家庭
受理地点: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建丹阳路与丰饶路交叉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按政府机关作息时间作相应调整)
咨询电话:0574-65083247
责任科室: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象山县限价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关于调整限价房申购房条件的批复》(象政发[2010] 156号)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限价房住房保障的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象山县住房保障中心窗口
一、下列资料必须提供:
1:象山县限价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未婚人士提供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的房改证明。
二、下列材料有则提供,无则不提供:
1: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籍者,需取得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镇(乡)政府所出具的农村房产、宅基地证明。
2: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限价房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取得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同意
2:取得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
3:取得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认定
4:取得房管部门的房产认定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等)。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2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或批准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称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的高级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人事局认可的属于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经县人事局认可的属于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低于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老年人家庭申请的说明
1:单独生活的老年人家庭在申购时,按照“先家庭保障,后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与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和孙子女的相应条件共同摊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