藕***
2016-05-31 17:22:23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分为:甲类U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共计3类37种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展开]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分为:甲类U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共计3类37种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 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 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 予以公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