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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先拿到经济适用房资格表。资格表是在单位或 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的。 想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表必须是北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不得超出6万 元的低收入人群。
经济适用房是各地政府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困难而采取扶持开发的房屋,只能销售给特定对象。 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一般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购买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就不能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即使买了也很难办理到房产证。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于经济适用房是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开发的,其销售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销售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中指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政策优惠,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不能等同市场价的商品住房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政策,各地要尽快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并制订监督查处办法及上市交易办法等,严格加强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确保经济用适住房性质不变。 —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1、—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2、一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1、 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2、 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每个地方的条件都有所不同,一般规定: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对于购买者有一定限制。
必须是北京户口,年收入5万以内,要单位开收入证明,目前没有住房.
1、北京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米以下 3、月均收入根据人数不同不同,上网很容易查 应对 1、用北京户口的人做主申请人 2、租小房子凑合几个月 3、把户口和有方有钱的分开,把没钱没房的合在一起,如和父母分户口,因为他们以户口本为准 4、为了房子,您大可以休息一年,出去旅游也好,学习充电也好,把自己收入做没,或把档案扔给街道,自己就当无业人员。反正你拿下这房最少赚30万,干什么都值。 5、这房虽然不能卖但可以住呀,有地方住你就可以卖你现在的房子了。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洛阳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购房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如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必须都是青岛户口<br/>你可以办个亲属投靠,把老婆户口弄到青岛<br/>这样只要你够5年就可以了
有但是好象不容易购买,有正规单位的才可以提出申请
各地政策不同。 北京: 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属于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大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买者须具备三项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附2: ●人口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面积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收入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对购房者进行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单位不能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 ■购房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法者将受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缴地价款和减免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开发权。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符合管什么用呀,经济适用房大部分都是给回迁户的,小部分都被私人瓜分了,哪还买的到呀,你最好是找找回迁户不要房的,你多给点钱,让他要房给你
朋友,看看 -,夫妻双方必须有一人必须是城镇户口。 二,家庭年总收入6万以下,要有单位出具证明。 三,最多可以买70平米,局级干部可以买80平,多出的部分补差价 四,最好找个有城镇户口的老婆 五,经济适用房,缺点,拥挤,物业差 六,看好机会买个期房能便宜不少
一般是半岛都市报 或者是青岛政务网
必须是北京市户口,或者北京市的绿卡,这样就可以买到一手的经济适用房了 你是未婚还是已婚,需要街道开证明, 你工作单位人事部的专用章 呵呵,最主要的还是MONEY啊, 哈哈哈
北京: 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属于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 北京市城镇户口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 今年开始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定向销售拆迁居民,不是拆迁户的话很难买到新建经济适用房,但是可以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可以到位于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低收人家庭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人家庭收人标准;(三)无房或 现隹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 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 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 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青岛经济适用房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1、简洁而不凌乱是小户型装修设计的重要原则,对于面积不大的经济适用房来说,自然也要遵循,同时,每个人的偏重爱好各有不同 2、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区设计也以实用性为首,如何能够最大化地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是业主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是必须的,对于保障房来说,设计一个简易实用的吧台,作为平日用餐之用,餐厅可以融入客厅,只要一张折叠式餐桌即可。设计一个榻榻米房间,或是摆上两用沙发的简单书房,美观实用,休闲、待客和工作都可。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目前郑州市经适房申购条件修改草案已初步形成,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是因为现在房管局对经济适用房的摇号已经停止,可能到08年中才会再次开放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工作,所以到时候肯定会按照下面的草案实施的! 收入门槛:申购者家庭收入比原来标准降低近一半。比如,郑州市经适房以前的收入门槛是上年最低工资的4倍,那么以后可能就是上年最低工资的2倍。以2007年为例,如果按照老办法购买经适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不能超过4.2万元,但如果按照新办法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则变为不能超过2.1万元。 年龄门槛:单身的购买年龄将由原来的28周岁调至30周岁;户口入郑时间由原来的3年调至5年。 家庭审核:同时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审核、登记。 关于回购:5年时间内上市的经适房由政府回购,并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郑州将尽快研究制定政府回购制度。 调整背景:去年8月份,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国发24号文)的文件,经适房的购买人群由中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不需要等五年<br/><br/>不过你年龄太小了,估计评分会只有60来分。12年入围的最低分是70来分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br/>一、销售、准入原则 <br/>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br/>(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br/>(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br/>(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br/>(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br/>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br/>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br/>(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br/>(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br/>(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br/>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br/>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br/>(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br/>(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br/>1 、承租的公有住房; <br/>2 、已购买的房改房; <br/>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br/>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br/>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br/>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br/>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br/>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br/>(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br/>(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br/>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br/>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br/>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br/>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br/>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br/>(一)价格结算方法 <br/>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br/>(二)价格计算公式 <br/>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br/>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br/>(一)申请、认定 <br/>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br/>(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br/>1 、身份证明材料; <br/>2 、户籍证明材料; <br/>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br/>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br/>(三)销售 <br/>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br/>2 、房源公告。 <br/>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br/>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br/>(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br/>(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br/>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br/>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br/>5 、换发《准购证》。 <br/>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br/>6 、公开选房。 <br/>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br/>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br/>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br/>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br/>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br/>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br/>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br/>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br/>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br/>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br/>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br/>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br/>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br/>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br/>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br/>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根据青岛市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照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 (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 (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年收入3万以下,开收入证明去申请,你不认识人,不花钱根本就申请不到!!!!!<br/>哪个是有钱人才能买到的
确认一下:老房拆迁你们要求分房了吗?如果你们没有分,那你们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若要求分房了,就不够条件了.<br/>如果是无房户,户口可不用迁出.就你们父子两个的收入水平够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了,可以申请.<br/>若分房了,为了以后申请方便,最好你的户口迁出,这样只要你结婚了,如果你们夫妇两个名下都没有房子,就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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