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协定有哪些内容?
与廉租住房相同,公共租赁住房也具有补贴福利性质,因此政府干预性较强, 协议的内容亦不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协议内容是住房保障部门拟定的范本,对 承租人的义务要求较多。为了让承租人更好地了解其需要履行的义务,避免发生 被迫退租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出租人签约前对承租人 的说明义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 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 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 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 维修责任;(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6)退回公共 租赁住房的情形;(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