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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相关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委托人贷款受理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委托人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及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衔接单》分别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将抵押手续交回委托人。由委托人签发《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将已审批合格的借款人资料送交受托人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受托人按《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出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委托人收到《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托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安心工程”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方单位帐户内;购 “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人帐户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划入承建方帐户或借款人账户内。
1、单位职工退休、死亡、调出本州、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境外定居、被判刑、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等情况的提取。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填写《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由单位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员向所属管理部申请,经所属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后办理支取。 2、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等情况的提取。缴存人(或授权委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初审并核定提取金额,填写《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送所属管理部复核审批办理提取。 3、同一管理部需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明材料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初审并核定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额度后,填写《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经配偶双方签字,申请职工将申请表交本人及配偶单位签字盖章后,送所属管理部复核审批办理提取。 4、不同管理部需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提取。
应该是不支持的。
甘孜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的,或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等情况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正常缴交公积金,无断交、欠交现象,申请人本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同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安心工程”住房的,必须有委托人认可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启封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200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你所买的房产就是抵押物,当然不需要其他抵押物啦。
您如果在外地买房,购房之后可以把您北京公积金帐户里的余额支取出来,用于您偿还贷款或用于其他的购房消费。 贷款购房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和支取卡的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付款的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和支取卡由单位的经办人办理。
甘孜州公积金查询 http://gzzzfgjj.com/ 你还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甘孜州公积金管理核心查询电话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全面负责州公积金管理工作。 地址:四川省康定县沿河西路53号 邮编:626000 电话:0836-2831367 0836-2833048
很简单,打114去问就行了
以下是网上找到的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成都新南门汽车站有到甘孜的班车,每天8:00和10:00发车,也可经康定中转。 正常情况下,到达德格需要3天,第1天成都-康定,第2天康定-甘孜,第3天甘孜-德格 道路就是普通的柏油路 有些地段已经有点坏了 比较颠簸
还早了,估计最快也要年底的了。
成都出发走成雅高速经雅安过二郎山到道孚。现在路况还可以,不过开车还是慢行。多为山路。
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的,均以以职工提取方式予以更正。 办理场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理要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报告,《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退款提取申请表》一式四份。退款职工及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一同前往办理。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和退款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并办理错缴更正或退款 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康定到新都桥之间在修路,路况不给力,耽搁的时间比以前久,至于限行的问题前段时间好像是有,但是如今没有听说了,你可以到了康定在打听的. 雅江到理塘的路没有在修,但是基本都是在爬山, 理塘到稻城的路况可以说是甘孜州最好的咯,很平坦,路也大好,尤其是快要到稻城桑堆那个地段到稻城的路真的相当优良,风景也特别棒
甘孜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1 州直属部 康定市水井子电梯公寓办公区5楼 按州政府作息时间规定:每周一--周五 冬季营业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夏季营业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0836-2834421 2 康定管理部 康定市榆林新区云山尚城帝景轩302室 同上 0836-2821690 3 泸定管理部 泸定县泸桥镇泸桥御景C幢1单元701号 同上 0836-3126186 4 丹巴管理部 丹巴县团结街136号一单元三楼2号 同上 0836-3521837 5 九龙管理部 九龙县绵九街交通大厦4-A 同上 0836-3321338 6 雅江管理部 雅江县步行街财政局集资楼201号 同上 0836-5124533 7 道孚管理部 道孚县政务中心侧楼四楼 同上 0836-7121460 8 炉霍管理部 炉霍县政务中心三楼 同上 0836-7323847 9 甘孜管理部 甘孜县东大街老党校内二楼 同上 0836-7523600 10 色达管理部 色达县金马大道16号财政局办公区二楼 同上 0836-8522638 11 德格管理部 德格县更庆镇步行街5单元4楼2号 同上 0836-8223545 12 白玉管理部 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两馆一所2单元302号 同上 0836-8322292 13 石渠管理部 石渠县财政局三楼 同上 0836-8622255 14 新龙管理部 新龙县人民路政务中心 同上 0836-8122979 15 理塘管理部 政府公寓院内 同上 0836-5322803 16 巴塘管理部 巴塘县夏邛镇金弦子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四楼 同上 0836-5621230 17 乡城管理部 乡城县香巴拉镇多珠路 同上 0836-5827068 18 稻城管理部 稻城县新城区D区2号楼2单元2-2号 同上 0836-5727696 19 得荣管理部 得荣县松麦镇河东下街6号
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到退休后, 可以一次性返还给退休者本人。
见湖南人才网
缴存地点: 甘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康定县沿河西路53号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缴存基数我州2016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4493元。我州石渠、色达、理塘、稻城县基数下限为1400元,其他各县为1250元 缴存额度我州2016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为1739.16元。我州石渠、色达、理塘、稻城县额度下限为70元,其他各县为69元
1、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 2、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3、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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