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学中所谓的变态是相对于常态而言的,有许多变态心理或行为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本身不含价值负荷,当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后,以往所谓的变态心理或行为也许或被视为正常。
在变态心理学中所谓的性变态是指性冲动障碍和性对象的歪曲,即寻求性欲满足的对象和性行为方式与常人不同,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欲满足。
一般认为性变态有下述三个特点:一是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这种标准是一定文化的产物,例如,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不少西方国家已先后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者的"合法地位",甚至允许同性家庭的存在;而在中国,同性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性变态,不过即将在2001年4月1日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第三版中,同性恋不再被视为病态,改称为心理异常。
二是该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恋童癖殃及儿童,窥私癖能揭人隐私。
三是该行为违反道德准则,会引起患者的心理冲突和痛苦。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2r)提出的性变态诊断标准是:1。
对常人不引起性兴奋的某些事物、对象或情境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因此努力去追求,或采用异常性行为方式满足性欲,或有强烈改变自身性别的欲望。 2。处性心理方面异常外,其他与之无关的精神活动均无明显障碍。
3。并非其他精神异常所引起。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之间呈一连续系统。绝对性变态者厌恶正常性行为,其变态性冲动呈强迫性,难以克制。
性变态者并非性欲亢进的淫秽之徒,他们大多数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参与正常的性生活;他们也不都是流氓成性者,大多数患者一般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
性变态与人格障碍有联系也有区别,某些性变态行为可作为人格障碍的一部分,但性变态者多数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没有反社会的行为表现。性变态者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他们一旦做出有损他人身心健康、干扰社会秩序之时,不可以免除其责任。
性变态有不同的变称和分类,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将性变态分为三类,一是性取向障碍,如同性恋、恋物癖等;二是性偏好障碍,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等;三是性身份障碍,如易性癖。 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
也有人将性变态分为性心理障碍和性行为障碍,前者指同性恋、露阴癖等;后者如施虐狂、受虐狂、恋童癖等;性行为障碍是一组严重的性变态,常会暴露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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