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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20:41:26
脊髓损伤程度的诊断即完全性损伤与不完全损伤的诊断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脊髓损伤严重程度的诊断不仅是确定治疗方案和判断患者预后的重要依据,而且对客观评估各种治疗方法的实际价值有重要意义。 然而,脊髓损伤严重程度的诊断即完全脊髓损伤的确定有时又是困难的。尽管MRI、MEP及SEP的临床应用为脊髓损伤的诊断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但至今完全脊...[展开]
脊髓损伤程度的诊断即完全性损伤与不完全损伤的诊断有重要的临床意义。脊髓损伤严重程度的诊断不仅是确定治疗方案和判断患者预后的重要依据,而且对客观评估各种治疗方法的实际价值有重要意义。
然而,脊髓损伤严重程度的诊断即完全脊髓损伤的确定有时又是困难的。尽管MRI、MEP及SEP的临床应用为脊髓损伤的诊断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但至今完全脊髓损伤诊断仍需依据国际统一的ASIA92标准,通过认真仔细的临床神经系统检查来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由于严重脊髓损伤后脊髓休克的存在,使得完全性脊髓损伤的早期诊断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临床医生不能正确理解完全性脊髓损伤的基本定义及诊断标准,或不能准确、客观、全面地进行神经系统检查而使得完全性脊髓损伤的诊断不正确,导致医生治疗方案不当或预后、疗效判断失误。
国内九十年代以前有关脊髓损伤的临床总结中,对完全性损伤报告恢复率过高,造成某些不成熟的治疗方法被盲目推广,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因此,临床医生必须正确理解、应用脊髓损伤神经功能分类诊断标准,正确判断脊髓损伤的水平与程度,才能有效地进行临床治疗、康复治疗及临床研究工作。
(1)完全性脊髓损伤的基本定义在脊髓损伤平面以下的最低位骶段,感觉、运动功能的完全丧失。骶部的感觉功能包括肛门皮肤粘膜交界处感觉及肛门深感觉,运动功能是肛门指检时肛门外括约肌的自主收缩。
1992年以前,国际上关于完全性脊髓损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义或诊断标准,即原ASIA标准和SS标准。 原ASIA标准定义完全性脊髓损伤为在脊髓损伤平面以下,保留部分脊髓感觉或运动功能的脊髓节段(ZPP)不超过3个脊髓节段。
1991年,Water等对445例脊髓损伤患者的损伤程度同时分别按原ASIA标准和SS标准进行诊断,患者均为亚急性期患者,首次诊断时间为伤后22·8+15·6d,平均随访448d。 回顾性研究结果显示,SS标准更为稳定可靠。
在445例中仅有12例(3%)完全性损伤患者在随访中单向转为不完全损伤。而应用原ASIA标准则有29例(7%)患者发生完全性与不完全性损伤的双向转换。 (2)不完全性损伤脊髓损伤后,损伤平面以下的最低位骶段(S3、4、5)仍有运动或(和)感觉功能存留。
不完全性脊髓损伤提示脊髓损伤平面未发生完全性的横贯性损害,临床上不完全性脊髓损伤有不同程度的恢复的可能。 (3)ASIA残损指数 根据神经功能检查结果,参照Frankel指数,ASIA残损指数反应脊髓损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
A:完全损伤,骶段S4~5无任何运动、感觉功能保留。 B:不完全损伤,脊髓功能损伤平面以下至骶段S4~5,无运动功能而有感觉的残留。C:不完全损伤,脊髓损伤平面以下,有运动功能保留,但一半以下关键肌的肌力在3级以下。
D:不完全损伤,脊髓损伤平面以下有运动功能保留,且一半以上关键肌的肌力均大于或等于3级。E:正常,运动、感觉功能正常。 (4)独立功能评定(FIM) 为充分反应脊髓损伤对患者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影响及评价各种康复治疗措施的实际效果,制定功能独立评定标准是必要的。
FIM主要评价六个方面的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括约肌控制能力,活动能力,行动能力(轮椅、行走、上楼梯),理解交流能力,社会认识能力(社会交往、解决问题及记忆能力)等。 该标准将每组能力分级标定。
完全自立7分,基本自立但需辅助具帮助6分。达到6分与7分级别均不需要别人帮助。4、3分级为中等不能自立,均需别人帮助才能自立,2及1级者为完全不能自立,必须依靠他人生活。ASIA脊髓损伤分类及评分标准,是由从事脊髓损伤临床、康复工作的骨科、神经科、康复科等多方面的专家反复研究共同制定的。
因此,该标准已为国际广泛的应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