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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额保证”(CPA之《经济法》)

最高额保证里确定债权的情形包括(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4)。。。(5)。。。(详见CPA经济法教材) 这5句话到底什么意思?我没一个可以理解的。请见谅,能否解释一下。

    在最高额保证当中,债权数额是根据实际借款数额来确定的,这5种情况就是确定实际借款数额的依据,比如(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意思就是在双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时以实际使用的借款数额就是最高保证额。
  但是如果实际借款额高于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是以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高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全部

    在最高额保证当中,债权数额是根据实际借款数额来确定的,这5种情况就是确定实际借款数额的依据,比如(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意思就是在双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时以实际使用的借款数额就是最高保证额。
  但是如果实际借款额高于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是以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高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实际借款数额低于最高保证额的按实际借款数额做为最高保证额。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就是不在借款了,就以之前借款数额为最后借款的数额来确定最高保证额,同样高于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是以原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高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实际借款数额低于最高保证额的按实际借款数额做为最高保证额。
    其他的都是一样的。收起

2007-07-30 0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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