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四月份买的房子,因为离单位比较远就一直没办入住手续,现在公司有了班车,想在2005年5月份办入住并装修,近期去物业咨询要缴纳的费用,物业公司要求补交从2005年1月到2005年3月的暖气费。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房产证下来了房子就是我的,我就应该承担房子的供暖费用(房产证是2005年1月下来的,实际上我并没有领到,物业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没有办入住手续,拒绝让我领房产证)。
我的理由是:我没有办入住手续,并且我并没有领到房产证(物业公司因为我没办入住,拒绝我领房产证)没有享受到采暖,所以我不承担这个费用
请问物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我应该找那些部门寻求咨询或帮助?谢谢!
(另:如果我五月办入住,2005年的物业费应该怎样缴纳?)。
一般来说,基本上房子交付以后如果不入住,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的。我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有具体相关规定,注:我是在浙江的。
一般来说,基本上房子交付以后如果不入住,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的。我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有具体相关规定,注:我是在浙江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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