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马关条约是哪一年签订的?
中日马关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
(一八九五年)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
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後全行废决。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
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以鸭绿江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该河口划至凤
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划成折线以南地方。 所有前开各城市,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後,及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辽东湾南岸及黄海北岸,
在奉天所属诸岛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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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马关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
(一八九五年)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
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後全行废决。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
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以鸭绿江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该河口划至凤
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划成折线以南地方。
所有前开各城市,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後,及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辽东湾南岸及黄海北岸,
在奉天所属诸岛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三十三度起至二
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国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後,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
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若遇本国所约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关
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改。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
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
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
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後十二个月
内交清。
馀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於两年内交清。
第二次於三年内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内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内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内交
清,第六次於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後起算。
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後,
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
,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还清,除将已付息金或两年
半或不及两年半於应付本银扣还外,馀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後,限两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
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後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
於本约批准互换後,两国立即各派大臣至台湾,限於本约批准後两个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决。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之後速派全权大臣与日
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
与泰西交国见行约章为本。
又本国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
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护视,一律无异。
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以两国全权大臣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後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
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
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
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於前开各
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
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
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物,欲
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旅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
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於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
课什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优
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於本约批准互换之後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
第八款
中国为保证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
又於中国将本
约所定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经批准互换之後,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
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不
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後,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遣还俘虏,并不
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
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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