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全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 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 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食品;(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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