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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有利与不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有利与不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基本金融工具: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股票、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远期金融合同、金融期权等。
     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使合同双方均享有一项权利且均承担一项义务,如远期金融合同。  ...全部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基本金融工具: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股票、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远期金融合同、金融期权等。
     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使合同双方均享有一项权利且均承担一项义务,如远期金融合同。  远期金融合同指合同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同,会指明买卖的金融工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
  远期合同是必须履行的协议。   还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使合同一方享有一项合同权利但无合同义务,合同另一方承担一项合同义务而无合同权利,如金融期权。  期权又称为选择权,是一种衍生工具。
  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期权卖方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卖出的义务,即期权买方拥有选择是否行使买入/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卖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期权买入选择权称为看涨期权,卖方选择权称为看跌期权。   衍生金融工具在期初赋予某一合同方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赋予期权持有方获取与合同中的基础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化相关联的潜在未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相反,期权发行方则承担了放弃基础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的潜在未来经济收益的义务,或承担了与之相关联的潜在经济利益损失的义务。
  此时,期权持有方的合同权利为金融资产,期权发行方的合同义务为金融负债。期权持有方所拥有的以潜在有利条件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和期权发行方所承担的以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的义务,明确独立于期权执行时要交换的基础金融资产之外。
       另外一个例子是6个月结算期的远期合同。合同一方(买方)承诺支付100元,以换取面值为100元的固定利率债券;合同的另一方(卖方)承诺交付面值100元的固定利率债券以换取100元的现金。
  在这六个月的期间内,合同双方均有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如果债券的市价超过100元,情况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如果市价低于100元,结果正好相反。  买方既有类似所持看涨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签出看跌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
  卖方既有类似所持看跌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签出看跌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与期权相同,这些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构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独立于基础金融工具(债券和现金)之外。
    远期合同的双方都有义务在约定时间执行合同,而期权合同当且仅当期权持有方选择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才会被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黄金的期权、期货和远期合同。
  许多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除非某些非金融项目的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净额结算或与金融工具交换,或者合同中的非金融项目可以方便的转换为现金,则这些合同视同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涉及实物资产的收取或交付的合同并不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和另一方的金融负债,除非相关的支付推迟到实物资产转让日之后。
  赊购或赊销货物就属这种情况。   下面以例题来理解衍生金融工具赋予企业的合同权利/使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例1】出售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远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票,即以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远期出售合同。
       合同签订日:2015年2月1日   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   远期合同涉及的股票数量:1000股   2015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2015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10元   2016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6元   2016年1月31日的固定远期价格:104元   2015年2月1日远期价格的现值:100元   说明:为了简化说明,假定基础股票不发放股利,从而当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时,远期价格的现值与现货价格相等。
    另外,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   1。以现金净额结算(现金换现金)   基于甲公司自身股票的远期出售合同将以现金净额进行结算。
  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不会向乙公司交付其自身的股票,而是根据结算当日自身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出应付乙公司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应收乙公司的金额(根据合同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进行比较,差额以收取/支付现金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每股价格为100元,固定远期价格为100元,即2015年2月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合同权利价值100000-合同义务价值100000)。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因此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增加到110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减少6300元(合同权利价值103700-合同义务价值110000)(合同权利价值100000+4000÷12×11≈103700)(合同义务价值110×1000=1100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2016年1月31日   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减少至106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104×1000-106×10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6300-2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同一天,该项远期合同以现金净额结算,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现金104000元,同时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现金106000元,因此甲公司将交付2000元的现金给乙公司。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现金 2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同甲公司一样)   2015年12月31日   与甲公司相反,对乙公司而言,2015年12月3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增加6300元。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解析】   远期合同中约定以现金净额结算,对于甲、乙双方来说,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赋予某一合同方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义务。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准则适用范围内的远期合同应在承诺日(交易日)而不是结算日确认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当主体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因此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
  针对例1中的金融工具,对合同双方来说,在2015年2月1日均产生一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相等,因此在承诺日(交易日)双方均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无论如何,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仅因为记账金额为零,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在交易日即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乙双方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2。以股票净额结算(股票换股票)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净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净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按合同总额与市场价格计算的其自身的股票数量(即104000/股票市价),有义务向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自身的股票1000股,数量差额以收取/交付股票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甲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
  甲公司有权收取的股票数量为981。1股(104000÷106≈981。1股),有义务交付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  因此,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交付自身股票18。9股。
  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交付自身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以现金支付。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库存股 1908   现金 92   或交付自身股票19股,收取差额14元(19×106-2000)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贷:库存股 2014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乙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乙公司有权收取甲公司交付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有义务交付的股票数量为981。1股(104000÷106≈981。
  1股)。因此,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收取股票18。9股。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收取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以现金收取。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金融资产 1908   现金 92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或收取甲公司股票19股(19×106),另以现金支付差额14元   借:金融资产 2014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解析】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除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
    (固定换固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固定换变动/变动换固定分类为金融资产)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 除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3。  以股票总额结算(股票换现金)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总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总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权收取合同总额104000元,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自身的股票1000股。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  (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远期合同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为它只能以股票换取现金的方式结算,并且是以固定数量的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   2015年12月31日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因此,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016年1月31日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104000   贷:库存股/股本 104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
    (对乙公司来说,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金融资产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借:金融资产 104000   贷:现金 104000   【解析】   甲公司   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合同,则该金融工具合同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同时,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远期合同分类为权益工具(仅因为公允价值为零,在初始确认时未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不确认该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①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但未收到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增加(甲公司履行了义务,乙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甲公司具有从乙公司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4000   贷:库存股/股本 104000   ②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但收到了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增加(乙公司履行了义务,甲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甲公司承担退还乙公司现金的合同义务)   借:现金 104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负债项目)104000   ③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也未收到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乙公司   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签订日及后续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应仅对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①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但未向甲公司支付现金,则乙公司除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以外,另外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增加,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金融资产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同时   借:金融资产 104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负债项目)104000   ②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但乙公司已向甲公司交付现金,则乙公司除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以外,另外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增加,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 104000   贷:现金 104000   ③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也未向甲公司交付现金,则乙公司仅应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收起

2017-05-12 1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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