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更换配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人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 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 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 人,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 装...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人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 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 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 人,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 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人,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 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 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 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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