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素 (IF N) 是一种广谱抗病毒剂,并不直接杀伤或抑制病毒,而主要是通过细胞表面受体作用使细胞产生抗病毒蛋白,从而抑制乙型肝炎病毒的复制;同时还可增强自然杀伤细胞 (NK细胞)、巨噬细胞和T淋巴细胞的活力,从而起到免疫调节作用,并增强抗病毒能力。
干扰素是一组具有多种功能的活性蛋白质(主要是糖蛋白),是一种由单核细胞和淋巴细胞产生的细胞因子。 它们在同种细胞上具有广谱的抗病毒、影响细胞生长,以及分化、调节免疫功能等多种生物活性。
我国已批准普通IFN-a (2a、2b和l b ) 和聚乙二醇化干扰素- ct ( 2a和2b ) [PegIFN- a (2a和2b )]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普通IFN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患者,HBeAg血清学转换率、HBsAg消失率、肝硬化发生率、肝细胞癌发生率均优于未经IFN治疗者。
有关HBeAg阴性患者的临床试验结果表明,普通IFN -a疗程至少1年才能获得较好的疗效(II ) 。临床试验结果显示,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87 %为亚洲人),PegIFN-a -2a治疗48周,停药随访24周时HBeAg血清学转换率为3 2 % ; 停药随访48周时HBeAg血清学转换率可达4 3 % 。
国外研究结果显示,对于HBeAg阳性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应用PegIFN- a -2b也可取得类似的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抑制率、HBeAg血清学转换率和HBsAg消失率。
对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6 0 % 为亚洲人),用PegIFN- a -2a治疗48周,停药后随访24周时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104拷贝/毫 升 (相当于2000国际单位/毫升)的患者为4 3 % , 停药后随访48周时为42%; HBsAg消失率在停药随访24周时为3 % ,停药随访至3年时增加至8 % 。
有下列因素者常可取得较好的疗效:①治疗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较高;②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2 xlO8拷贝/毫 升 (相当于4 x l 07国际单位/毫升);③女性;_ 程短;⑤非母婴传播;⑥肝组织炎性坏死较重,纤维化程度轻;⑦对治疗的依从性好;⑧无HCV、HDV或HIV合并感染;⑨乙型肝炎病毒基因A型;⑩治疗12周或24周时,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不能检出(n ) 。
其中治疗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水平和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是预测疗效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在PegIFN-a -2a治疗过程中,定量检测HBsAg水平或HBeAg水平对治疗应答有较好的预测价值。
治疗前应检查:①生物化学指标,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胆红素、白蛋白及肾功能;②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及甲状腺功能;③病毒学标志物,包括HBsAg、HBeAg、抗-HBe和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的基线状态或水平;④对于中年以上患者,应做心电图检查和测血压;⑤排除自身免疫性疾病;⑥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以排除妊娠。
治疗过程中应检查:①血常规:开始治疗后的第1个月,应每1〜2周检测1次血常规,以后每个月检测1次,直到治疗结束 ;②生物化学指标: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等,治疗开始后每月检测1次,连续3次 ,以后随病情改善可每3个月检测1次;③病毒标志物:治疗开始后每3个月检测1次HBsAg、HBeAg、抗-HBe和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④其他 :每3个月检测1次甲状腺功能、血糖和尿常规等指标;如治疗前就已存在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已患糖尿病者,应先用药物控制甲状腺功能异常或糖尿病,然后再开始IFN治疗,同时应每月检查甲状腺功能和血糖水平;⑤应定期评估精神状态:对出现明显抑郁症和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应立即停药并密切监护。
IFN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①流感样综合征:表现为发热、寒战、头痛、肌肉酸痛和乏力等,可在睡前注射IFN-a ,或在IFN的同时服用解热镇痛药。②一过性外周血细胞减少:主要表现为外周血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彡0。75 x 109/L和 (或 )血小被< 5 0 x 109/L,应降低IF N a剂量;1〜2周后复查,如恢复,则逐渐增加至原量。 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彡0。
5 x 109/L和 (或 )血小板< 3 0 x 109/L,则应停药。对中性粒细胞明显降低者,可试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 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 治疗( m ) 。
③精神异常:可表现为抑郁、妄想、重度焦虑等精神疾病症状。 对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停用IFN-a ,必要时会同神经精神科医师进一步诊治。④自身免疫性疾病:一些患者可出现自身抗体,仅少部分患者出现甲状腺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糖尿病、血小板减少、银屑病、白斑、类风湿关节炎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样综合征等,应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共同诊治,严重者应停药。
⑤其他少见的不良反应:包括肾脏损害(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和急性肾衰竭等)、心血管并发症(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和心肌病等)、视网膜病变、听力下降和间质性肺炎等,应停止IFN治疗。
IFN治疗的绝对禁忌证包括:妊娠、精神病史(如严重抑郁症)、未能控制的癫痫、未戒掉的酗酒或吸毒者、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有症状的心脏病。 IFN治疗的相对禁忌证包括:甲状腺疾病、视网膜病、银屑病、既往抑郁症史,未控制的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1。
0 x 109/L和 (或 )血小板计数< 5 0 x 109/L, 总胆红素>51微摩尔/升 (特别是以间接胆红素为主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