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交了定金,对方起好了的合同条款有明显的遗漏:
在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明显遗漏了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拒绝签,对方说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合同蓝本也是这样的。 我去广东省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那本合同(现房)也没有此条款。
请问我可以拒绝签定此预售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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