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
2016-09-08 17:37:2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 发布时间:2007-02-26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型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展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 发布时间:2007-02-26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型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决定对我市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治疗型家庭病床(一)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恶性肿瘤晚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每人每日55元;其它各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每人每日40元(二)个人支付比例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治疗型家庭病床个人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35%、二级医院在职职工30%、一级医院在职职工25%;退休人员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二 、门诊特殊病种(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1。
糖尿波具有合并症之一者);2。高血压病合并症;3。冠心波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4。尿毒症透析治疗;5。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6。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设立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特殊病种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就医时先由个人自付、待达到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年度为自然年度(三)个人支付比例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医疗费用、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20%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退休人员每人次个人支付50元;在职职工每人次个人支付70元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支付比例按大额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四)统筹基金人均定额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如下:1。
糖尿波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波陈旧性心肌梗塞)、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4200元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420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统筹基金年人均定额为26000元3。
实施膀胱灌注门诊化疗和门诊放射性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暂不实行人均定额管理、统筹基金结算比例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4。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见附件1参保人员进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的起始时间、为器官移植手术出院次月二次或多次移植的患者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的起始时间重新计算实施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斥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范围参保人员器官移植术后出院时、可带15天的抗排斥药品如发生移植肾丧失功能并需长期进行透析、移植肾摘除等情况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转入透析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管理范围、已发生的抗排斥治疗费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结算5。
对患有前三种特病之一并同时患有尿毒症或需抗排斥治疗的可按规定的结算标准给予两个定额的结算(五)有关问题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对患者门诊就医情况详细记载、处方要单独装订、保管经治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2。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努力降低个人负耽 要逐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并向低等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3。 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每年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为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定点医疗机构患有糖尿波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波陈旧性心肌梗塞)的特殊病种患者、原则上要选择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4。
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七十岁(含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两周5。 原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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