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人,我从03年9月至06年6月一直在一家中法合资的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总部在上海,6月15日,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经理以手机短信的形势通知我,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今天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人事部告诉我公司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人事部出示证据,人事部说证据不便出示给我,会在适当的时候出示,我要求人事部给我解聘通知,人事部说以寄出,在我的坚持下,人事部给我发了一份传真,传真在我手上,上面说我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6月15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维护我的权益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我手上有一些证据,第三方的书面证词证明我在工作,但我5月8日—5月11日,5月29日-6月2日,6月5日-9日的工作报告没在我手里,6月5日这周的工作报告我有复印件,我们的工作报告上没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一直就没有,如果公司毁掉这些证据,我该怎么办?我不能证明我每天都在上班,我的证明也只是间断性的,个别几天的,公司主管说我不接电话,她去打电话单子,单子上有显示打出电话,但通话时间是零,可否作为证据是否有效。我的申诉把我有多大,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怎么申请?另外劳动仲裁会受理吗?谢谢
细细同志,别着急。为了你能看明白,我先直接回答你的问题再说明理由。
你说到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你现在只需拿着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传真件)最好复印一份以便自己保存证据],写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复印二份)然后到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去立案,他们一定会受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决。
至于证据的问题,你不要担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举证倒置”。 也就是说,单位要以你不服从安排、连...全部
细细同志,别着急。为了你能看明白,我先直接回答你的问题再说明理由。
你说到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你现在只需拿着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传真件)最好复印一份以便自己保存证据],写一份“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复印二份)然后到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崇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去立案,他们一定会受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决。
至于证据的问题,你不要担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举证倒置”。
也就是说,单位要以你不服从安排、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为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其举证责任在单位。如果单位不能举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单位一定败诉。你在写“申诉书”时,在“请求事项”中还可以提出: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你单位提供的电信公司的“通话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在此特别提醒你一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一)必须依法制定。(二)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必须进行公示(所有的职工都知道有这样的规章制度)。
据你说的情况,我想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不过你可以到崇文区司法局去问一问,因为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以上的答复不知你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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