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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一篇关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的文献综述?

急求一篇关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前言管理信息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在强调信息的现代社会中它变得越来越普及。MIS是一门新的学科,它跨越了若干个领域,比如管理科学、系统科学、运筹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科学。
  这种系统主要用于管理需要的记录,并对记录数据进行相关处理。 &n...全部

    文献综述前言管理信息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在强调信息的现代社会中它变得越来越普及。MIS是一门新的学科,它跨越了若干个领域,比如管理科学、系统科学、运筹学、统计学以及计算机科学。
  这种系统主要用于管理需要的记录,并对记录数据进行相关处理。  MIS系统通常用于系统决策,例如,可以利用MIS系统找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上层管理人员,使他们了解当前工作发展的进展或不足。
  换句话说,MIS系统的最终目的是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现状,把握将来的发展路径。近年来,宾馆业迅猛发展,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全面提高宾馆的软件管理水准,已成为宾馆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尤其是对于星级宾馆,既需要完成前台的一些服务工作,还需要完成后台的管理工作。
  然而,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有效、快捷地处理经营中产生的大量信息数据的需要,从而使得企业决策层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一线资料,继而影响对市场进行正确地分析和预测。像沿海城市三星级以上宾馆引进外方管理,使小部分宾馆管理水准几乎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但对占80%以上的广大中小型宾馆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欲在竞争中甩开对手,取得优势,必须在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具备独到之处。而对宾馆的经营状况起决定作用的是客房的管理。
  简单的服务标准已不是制胜的锦囊,只有管理做到最细微之处,才能让顾客体会到宾馆服务的高标准、高质量,而准确、快速、周全往往就是最基本的成功要素。   传统的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采用电脑管理业务、财务等诸多环节已成为推动宾馆业迅速发展的先决条件,宾馆客房管理信息系统是各大中小型宾馆所需要使用的一个管理系统。
  酒店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国外酒店管理发展现状据吉林编委会出版的《WTO现代酒店及餐饮业管理百科全书》中提到:国外酒店集团只占中国酒店10%的数量,却拿走了90%以上的利润。  中国酒店业的出路,第一在管理,第二在管理,第三还是管理。
   国外酒店已向个性化方向发展,酒店的经营方向明确,商务型酒店、长住型酒店、度假型酒店、公寓饭店汽车等等,酒店的经营形式也按独立经营饭店、集团经营饭店等等,产生了一大批国际级的联号饭店,诸如希尔顿(Hilton Hotels Corp。
    )谢拉顿(Sheraton Corp。)假日(Holiday Corp。 )、凯悦(Hyatt Hotels Corp。)酒店集团公司的世界饭店,计算机在国外酒店业的应用,从希尔顿饭店开始。
  酒店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行业,采用计算机可提高服务质量,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国外很早就开始在酒店采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随着计算机的飞速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及应用,已经非常成熟,并且已建立了大规模的酒店间联网,以方便客人预订房间。
  2、国内酒店管理发展现状 国内酒店业在是80年代随着国外酒店管理方式的引进,开始应用计算机,主要是一些高星级的宾馆,软件主要采用国外的系统。  90年代初中国酒店业蓬勃发展,国内也有很多计算机公司开发了软件系统,由于国内应用上的需求差别,如语言上,财务制度,管理方式等,使得国外软件在应用中主要是在前台,后台适应性较差。
  现代化的酒店宾馆是集客房、餐饮、通讯、娱乐,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服务与设施为一体化的消费场所,酒店宾馆组织庞大,服务项目多,信息量大,要想提高劳动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经济效益,必须借助计算机来进行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天腾酒店管理系统正是为此而设计的,该系统是一套适用于大、中型星级宾馆使用的优秀系统,操作简单,灵活性好、系统安全性高,运行稳定,是管理者的理想选择。
     天腾酒店管理系统是按国家星级酒店标准化业务程序流式设计,采用先进的数据库系统和开发工具,吸收东南亚先进的酒店管理思想,由资深酒店管理专家和众多技术人员开发出来的一套酒店管理软件,经反复验证,实际运行,对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控、减轻服务人员工作负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现已经在数百家用户中实际应用,并受到用户的赞扬和好评。而深圳市捷信达电子有限公司较早完成商品化的成熟产品——GS酒店信息管理系统,则完全按照国家旅游管理局颁布的“旅游涉外饭店计算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开发设计,在开发过程中以高星级酒店管理为标准,经过多次系统升级,现已成为一个集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通讯技术、数字语音技术、多媒体技术和酒店科学管理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管理系统。
    在近年来,社会餐饮发展迅猛,民营企业异军突起,餐饮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酒店餐饮造成很大冲击,酒店餐饮何去何从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统计,至2001年底,我国餐饮网点已达35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500万。
  2001年全社会餐饮营业额达4368。  9亿元,比2000年增长16。4%,增加额超过600亿元,增幅比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高出6。3个百分点,对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贡献。
  然而,与餐饮发展的总趋势相左,酒店餐饮近年来却逐年下降。从酒店内部看,由于餐饮中劳动力成本的比重大,获利能力是无法与客房相比的;从外部来看,酒店餐饮的体制、机制更是无法与社会餐饮相比的。   为跟上形势,改变现状,上海优宝世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餐饮企业管理系列软件,其主导产品璀璨宝石餐饮管理软件是公司凭借长期服务于中小企业管理软件的经验和借鉴国内外餐饮企业管理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餐饮行业不同业态下可行性的研究与发展,目前已形成“中餐”、“西餐”、“快餐”、“休闲”、“集团连锁”等多业态版本,并遵循分步e化、统筹管理的指导原则为餐饮企业用户服务。
    璀璨宝石餐饮管理软件,可将餐厅前台运作构架在不同硬件载体上(如触摸屏、POS机、普通电脑等),使得操作人员更加简单便利并能起到科学规范出菜流程与前台及厨房的管理。此外该系统更可外接最新无线科技应用到无线PDA点菜和结账。
  在原物料管理部分拥有成本物料的管理模块,并可真正达到进货存货控管及二级仓库物流管理,从而节省餐厅和酒店的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者的经营效率。  酒店管理发展趋势:在今后的几年中,酒店的竞争将主要在智能化、信息化方面展开。
  店内装潢、客房数量、房间设施等质量竞争和价格竞争将退居二线。酒店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分为三大应用领域:一是为酒店的管理者、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地掌握酒店经营各个环节情况的信息技术;二是针对酒店的经营,为节省运营成本、提高运营质量和管理效率的信息化管理和控制技术;三是直接面对顾客所提供的信息化服务。
    总结:酒店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发展的角度看酒店信息化的路还很长,为了当前项目所需而不顾日后发展的方案,不仅造成重复投资导致浪费,若方案不符合业务需求还会降低项目本身的实际功效。
  因而,酒店信息化应该根据自己的规模和目标,从业务流程重组、系统设计、产品选型、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等全面考虑,提出总体方案设计,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对总体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以确保方案的先进行、可行性。
    对于酒店而言,信息化是一个工具,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服务,服务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酒店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虽然目前阶段我国高级技术人才辈出,却大多投身于高薪技术领域,而服务行业层面的服务型技术人才却非常缺乏。
  因而,这也成为酒店开展信息化服务中的一大障碍。 参考文献:1、张亚东,酒类企业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2000 , (9)2、黄卫农、卢振宇、陈健,基于网络使用的数据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计算机应用研究,20013、王元安,饭店计算机管理,云南教育出版社 2002年4、邝孔武、王小敏,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二版5、高大中,中小型酒店管理软件的设计与实践, 商业研究,2004 年5月6、陈佳, 信息系统开发方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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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1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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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民事诉讼以证据为核心,诉讼全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全部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民事诉讼以证据为核心,诉讼全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也非常重要,法官对此概念清晰,则诉讼会流畅进行,反之,法官则易纠缠于证据不清的漩涡之中,陷入被动。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三、十一、二十四、三十条之规定。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的体系。  此体系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核心地位,(《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大部分举证工作都由当事人完成,法院的取证工作只是属于补充性的,由此可见,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无论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我们熟练掌握。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按通说,举证责任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提出证据的责任;其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真实,即提出有效证据的责任;其三,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则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败诉的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其一,若依照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案件待证事实已经清晰,则依据该查证的事实作出判决;其二,案件事实仍无法查清,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若应承担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要明确在举证责任中包含了当事人要承担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说凡无法对自己主张举证的当事人均要被判败诉,必须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在当事人之间明确举证责任,再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判决。
   同举证责任分配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规定》有关内容,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三种: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同时在《规定》第三条还规定"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见,对待法院取证的态度现在已经大为改变,已经逐步从大包大揽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形是否应由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相互矛盾同当事人双方都提不出有力证据一样,多数情况下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应由需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1、诉讼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审理,试图百分之一百地恢复事情的原貌是不现实的。2、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公民所日益采取的普遍的纠纷解决手段之一,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中,有必要在公民中培养作为基本观念的证据意识。
    3、法院审理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注重公正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效率,在此情形下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内容 (一)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尚无定论,也难以进行简单概括。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在此方面的一些规定和学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运用。 1、大陆法系之法律要件说。法律要件说在大陆法系十分盛行,该学说主要内容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
    该学说将法律关系的发生以及发生后的变更、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交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律要件事实提出疑问,表示该法律要件事实的构成有欠缺,则由他负举证责任。
  举例言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该学说,原告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发生的证据--到期借据进行举证,若该法律关系曾发生变更,如增加、减少,还应对其举证。  若被告对该借款法律关系的构成存在疑问,如提出该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签署借据是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等,则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
  如此你来我往,针锋相对,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此种观点,具有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优点,事实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在大量运用。  其缺点在于灵活性不够,需要法官在实践中总结运用。
   2、英美法系之利益衡量说。按照英美法系的通说,基于遵循判例的传统,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预设标准的,一般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灵活地予以考虑。在实践中,对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政策;2、公平;3、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4、方便;5、盖然性(所谓盖然性是指证据力量强大可信,足以使法官对于争执的事实认定其存在。
    )6、经验规则;7、请示变更现状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等等。可以看出,利益衡量说灵活多变,不拘泥于固定的规则之中,可以较好地适应多变的案件事实,但该制度需要由拥有较高法律素养及社会经验的法官来运用,否则易陷入恣意妄为或无所适从的误区。
  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该学说尚不能为我们全盘所用,但其中的一些规则却值得我们借鉴,如依据证据由谁持有或由谁举证更为便捷来分配举证责任,在极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等。
    再举一例言之:一案原告购买一楼一套房间,在装修已经完工尚未入住之际,发生了二楼大量漏水的事件,导致近两万元的损失,经查,漏水是因为二、三、四、五楼的用户共用的下水管道被堵塞所致,事后从下水管道中挖出菜叶等普通生活垃圾若干。
  原告将其楼上的二、三、四、五楼用户告上法庭。  本案中,依法律要件说应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即原告应对受损害事实、明确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果联系进行举证,但事实情况是,原告无法明确侵权行为究竟是由二、三、四、五楼用户中的哪一家或几家所为,他只能证明该行为一定是其中的一家或合力所致。
    此时,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考虑,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将该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告,由被告对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若不能举证,则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审判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现实,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以大陆法系法律要件说为基础(实践中也是如此),并根据案情,综合进行利益衡量,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效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体系的日益完备,生产者同消费者的利益日益对立,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现代民法已摆脱传统民法的桎梏,从维护形式公正前进到了维护实质正义的境界,表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强化以及对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
    反映在实体法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从而免除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对方承担。
  上述类型的案件,都属于公民个人难以举证的情况,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需要对a。  原告遭受了人身损害;b。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c。
  原告的损害同被告的过错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内容进行举证。但事实是,原告作为普通人不可能精通医疗手段及措施,同案件相关的大量证据在医院的手里而不在患者的手中,此时,要求原告对上述三点同时举证即显属不当,法律于是将b、c两点的举证义务转由被告方承担,由被告方对无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方只需对受到伤害等基本事实举证即可。
    在对上述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或转移,由被告来负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在最近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亦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对受害人的故意进行举证。
     2、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法官在决定哪些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时,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1)将举证责任置于有能力、有条件举证的一方。
  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和科技的发展,当事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差别越来越大,涉及到需要对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举证的时候,有时原告方根本不具备对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方过错的举证能力,这时,就应考虑将举证责任转交给被告承担。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审理过程中也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个人同医院或电信企业产生医疗或电信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就应考虑到举证能力的因素。
  (2)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此项内容在《规定》第三十条中作出了规定,按此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故意使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不能举证的境地时,推定该举证责任人的主张为真实,若对方予以否认,则必须对其提出的否认事实进行举证。收起

2017-08-14 1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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