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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特别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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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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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 妇女半边天”,在浩浩荡荡的进城务工者队伍中, 女性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尤其在产品装配流水线、服装加工厂、 纺织厂里,大多数都是女性,而且是年轻的女性。由于女性自身 的生理特征,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承担的家庭社会责任,国 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这些特殊劳动保护大致可以分 为两类:一类是对所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另一类是对“四期 (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对所有女职工实行的劳动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1) 根 据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 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愣 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 业 的高处 架 线 作 业 负 重 (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 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重20千克的作业,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 作业。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 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 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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