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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出租提前终止合同的请教

我们是承租者,合同为一年,现在刚过去两个月,房东称要出售合同,让我们一个月之内搬走,合同上有这么一条,房东若要出售房屋,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者有权优先购买,本合同终止,我的问题是这是是不是算房东违约,而其中有没有定量规定违约责任,是不是我们就只能按房东要求一个月搬走,而没有补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你们的合同上注明“房东若要出售房屋,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没有定量规定违约责任,可是有没有注明接到通知后你要在多长的期限内搬走呢?如果没有,那还是需要双方协商补偿事宜。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你们的合同上注明“房东若要出售房屋,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没有定量规定违约责任,可是有没有注明接到通知后你要在多长的期限内搬走呢?如果没有,那还是需要双方协商补偿事宜。收起

2018-01-07 0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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