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过会计从业证,还要进行继续教育吗?哪里可以,谢谢
财政部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财政部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收起
加载中...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