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2017-07-25 10:39:52
(二)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是走投无路向律师寻求帮助,希望我们起...[展开]
(二)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是走投无路向律师寻求帮助,希望我们起诉征收方,但是并不是征收方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那么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总结了常见的几种情况。
1.拟征地方案本身不可诉。
因为其是否能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而是否获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拟征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可诉。但是,拟征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征地镇、村、组公示,其程序上就存在瑕疵,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客观上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程序权利,如申请听证等,导致被征地人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就满足法定条件,可以起诉。但是,实务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之前已经为业主分析过,不赘述。
2.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
拟征地方案中,征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的,逐级报批,各级政府都会对拟征地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般来说,用地批复文件违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实务中会存在未批先征、非法占地的行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是每个拟征地方案都能获批。就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也应当提交存在未批先征的证据,如公告公示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对被征地人作出交出土地决定文书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