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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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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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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对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了如 下规定。(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 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 能力。
  (2)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 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 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髙水的重复利用工作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 染物排放量。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 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5)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 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8)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 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 放量的核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9)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 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 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 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10)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11)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 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 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12)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髙、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 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13)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 行淘汰制度。
      (14)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企业。(15)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16)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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