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女(同一单位)双方各自拥有一套由单位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入住3年,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2005年婚后单位以同一单位的一户家庭不能拥有两套经济适用住房、房子因无产权.要原价收回其中一套经济适用房。2007年单位登记办理房产证,只允许办理其中一套。这两套住房是否受相关法律保护? 1、所在单位是否有权收回其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办理两套住房的房产证?
事项名称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办理机...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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