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初买的房子,在夏天办理的住房合同,当时合同附加写着
1。计划定于2007。10。15交房,业主同意房产商延期90天交房。
2。办理入住前交纳水电暖备付金1000元
3。办理入住前一次性交清地下室费用。
第三条地下室,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和业务员谈买房子的时候,他说800元/平米,乌鲁木齐当地统一价格,签合同时说涨了点儿900多,我想100多不多,也没有在意。
现在知道的是1400元/平米,而且是使用权,没有产权。
我问的业务员,他说签合同的时候就是公司规定的这个程序,他们只是执行。
这个房产公司说合同显示没有价格,就以办理入住时的价格为准。
我想问问大家,这种情况我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权利?。
一般我们购买的房屋,满2年,可以免征增值税,省去不少费用...
现在有很多公司都在招兼职的业务员 你可以去看看嘛..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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