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质量检验的仲裁如何?
企业之间对商品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提交有关法定检测部门进行仲裁。① 药品质量检验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全国 药品检验所分为四级,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地、市、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县、自治县药品检验所。 ② 医疗器械检验仲裁机构。③ 化学试剂的法定检测部门。④ 玻璃仪器的法定检测部门。GSP对经营新品种的规定是什么?经营新品种包括新药和首次经营的药品。对于新品种的经营,GSP作了明确 的规定,企业要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必要的审核。 (1) 新药经营新药是指未在我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凡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或制成...全部
企业之间对商品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提交有关法定检测部门进行仲裁。① 药品质量检验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全国 药品检验所分为四级,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地、市、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县、自治县药品检验所。
② 医疗器械检验仲裁机构。③ 化学试剂的法定检测部门。④ 玻璃仪器的法定检测部门。GSP对经营新品种的规定是什么?经营新品种包括新药和首次经营的药品。对于新品种的经营,GSP作了明确 的规定,企业要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必要的审核。
(1) 新药经营新药是指未在我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凡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亦属新药范围。新药经临床试验合格,疗效基本肯定,应取得产品标准检测报告、临床使用报告等鉴定资料,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质量依据。
根据产品的不同属性,药品应具备 说明书,并具有符合调拨、销售和安全储运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业务部门在购进 新药时,应征得企业质量管理、物价、储运等部门的意见,要通过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在新药购进前应详细填报首营品种经营审批表,并附有关结论资料,报表要求报批,经质量领导组织和质量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经营。
(2) 首营企业的审核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按照GSP的要求,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 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按照企业的《首营企业审核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 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首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其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即首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同时 是具有保证其药品质量能力的企业。
审核的部门是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 进行,质量管理机构要充分行使其质量职能,必要的时候行使其质量否决权。(3) 首营品种的审核与经营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按GSP的要求, 企业要建立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对首营品种进行必要的审核。
由于是 首次经营,或原来经营的品种本身发生了变化或生产厂家发生了变化,企业对这些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需进行考虑。业务部门在购进这些产品前应会同质量管 理部门进行考察,认真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并随附规定的资料,转质量管理 机构审查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首营品种审核的目的在于了解药品的合法性及质量基本情况。首营品种的审查范围包括新产品、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企业首次经营的药品。其审核内容包 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的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 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货。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进首营品种时还要进行药品内在质量检验;药品零售企业购进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的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 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首营品种试销期一般为2年。在试销期间,业务部门要充分做好市场需求调查,了解发展趋势,收集用户评价意见,做好查询处理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首 营品种的质量档案定期分析,研究药品质量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试销期满后,由业 务部门提出试销总结报告,经质量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后,报企业负责人批准为正式经营品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