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哪些商品广告有特殊规定?
国家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有特殊规定:1。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4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K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挤单位、孪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2。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4。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靖的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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