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偷税
偷税手法便于大家警示和探讨 整理行业“偷税手法”,便于大家警示和探讨(未完待续),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
偷税手法(一)
会计偷税技巧——“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单一生产换气扇的企业。
近几年经营业绩尚可,但在去年实施的地税专项检查时我们发现,该公司报表反映平均利润率高达34%。 据我们以往的查账经验及对该公司报表的粗略分析,光靠单一产品换气扇的生产与销售似乎很难达到这一利润水平。
经过实地观察,除了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外,厂部并无其他经营实体产生利润,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该公司产生如此之高的利润率呢?带着这一疑问,我们开始
了本次检查。
从企业提供的厚厚一叠账册凭证等资料中,我们仔细地审核着每一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希望能从中找出一点漏洞,发现一些线索。
账册一本接着一本地翻动,凭证一叠连一叠地调阅,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但是还是没有发现线索。一切似乎都很规范。难道真是我们的判断错了?这时候一个念头突然在头脑里产生,是否企业提供的账册不齐?为什么总账里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数大于明细账的余额数?我们试探性地问企业财务人员,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什么往来账没拿出来?经我们这么一“提醒”,会计又去找来了一本账,这是一本公司二级核算单位(非独立)往来账,从这本账里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检查终于有了线索和突破口,我们都欣慰地吁了一口气,接下去的任务就是顺藤摸瓜了。
经检查我们发现该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某市场是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在出租摊位向客户收取租金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代垫费用,有广告费、治安费等等。经查其租金收入已照章纳税,而这些名目繁多的各种价外费用却都挂在“其他应付款——代垫费”科目贷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在该科目的借方冲转。
经过逐笔审核,1997年至1998年7月,贷方原计发生额820万元,未交分文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指的就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核算如何,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政策明确、数字准确的前提下,我们开诚布公地与企业财会人员:)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补交营业税41万,企业所得税109万元,税、费、罚款合计160余万元。
开始时,他们不理解,认为收进来的代垫费用以后是要支付出去的,只有产生了差额才缴税,言下之意是如果没有差额就不用缴税了。 通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宣传,企业领导及会计终于弄清了什么是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可以重复征营业税的道理,并欣然地在我们的签证表上签上了同意补税罚款的意见。
合上案卷,笔者不禁思绪万千,这宗案例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启示一:该案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具有一定的隐瞒性,代收的各项费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不申报纳税完全是一种隐匿收入的行为,不仅偷逃了营业税等流转税,而且减少了利润,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通过该案,我们看到目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给税收日常征管带来了困难与挑战,对一些公司所属的二、三级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进行清理、摸底,便于查获漏网之鱼。
启示二:该案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观上纳税人没有足够的依法纳税意识,造成了偷税事实的发生,客观上纳税人对一些类似价外费用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认识上存在偏差。 如何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及纳税辅导与宣传,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加强税法的宣传与辅导培训工作,稽查部门在查账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及意识。
启示三: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模式的逐步运行与规范,税务稽查已被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也是验证新模式运行成败的关键一环,税务稽查要在通过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加大力度上做文章,真正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偷税手法(二)
以物易物偷税案
【正文】
基本案情: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铝制部件不足,不能组装产品。因此,该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但要求电扇厂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1,524台。
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发现铝材价值224,028元,会计分录为:
铝材 ?;?; 借:原材料 224,028
落地扇 ?;?; 贷:产成品 224,028
?;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缴税。
?; 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财务科负责人认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该厂此举属于明知故犯的偷税行为。鉴于该厂实际困难,财务负责人诚恳认错,并按规定调整账面,纠正错误。
销售额=224,028÷(1+17%)=191,476。 92(元)
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91,476。92×17%
=32,551。08(元)
企业账务调整
落地扇 ?;?; (1)借:产成品 224,028
落地扇 ?;?; 贷:产品销售收入 191,476。
92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2,551。 08?;?; 应交税金
(2)税金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32,551。
08
贷:银行存款 32,551。08
偷税手法(三)
盘点典型案例 剖析偷税手法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金税工程开通以来,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得到了较好控制,发案率与前几年相比有明显的下降。
但也有资料显示,当前违法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其他手法偷逃国家税款,其花样不断翻新,手法多种多样。前不久,记者在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采访时,该局的工作人员把他们在去年查办的几个颇具典型性的案子做了一番盘点。
会计失真做假账———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去年破获一起某鞋帽服装厂“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企业通过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企图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03年初,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福州仓山某鞋帽服装厂涉嫌于2001年6月至7月取得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深入调查,初步查清该厂系一家村办集体企业,主要生产沙滩鞋供外贸出口,该厂于2001年3月至11月间共取得21份有虚开嫌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这些发票所载业务均采用现金结算,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付清100多万元货款,而该企业注册资金仅为30万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经营规模不相符,且以现金方式支付巨额货款也违反了会计制度规定。
从该企业取得21份发票票面上的“货物”名称来看,内容基本包括了生产沙滩鞋的所有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等,但购货单位只集中在两家;从发票的票面金额、号码来看,每一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都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因为5万元以上的进货,税务机关要发协查函调查),号码大部分也都是连号。
最后检查人员通过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从资金往来中找到突破口,查出该企业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300万元。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潘某承认了自己以发票注明的价税金额3%作为手续费,叫他人为自己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企业主要经营者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钻信息化空子———利用网络、电子软件加密等技术隐匿收入,企业财务的各种凭证、报表都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利用网络或财务软件加密等技术记载其经营活动和交易信息,做假账或账外经营
去年年中,根据群众举报,莆田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莆田市某公司2002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
当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公司纸质的账簿凭证后,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打开计算机并输出相关数据,但公司负责人称会计己请假多日暂时联系不到,电脑的密码由会计专人负责,且公司刚成立不久,电脑上也无与经营有关的数据。
检查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请来了局里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解密。 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努力,技术人员终于破获了开机密码,并在自带的便携机上安装了企业的应用软件,把企业的管理数据备份导入到便携机,收缴软件加密码,同时收集企业备份电脑数据的磁盘等资料并进行了拷贝。
回到稽查局后,技术人员马上运行安装在便携机上的企业应用软件,提取出企业销售收入、材料采购、进出仓、供销商等与经营纳税有关的资料,计算出企业各月的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将企业纸质账簿上列示的销售收入与技术人员获取的数据逐笔进行核对,发现电脑显示的销售收入额大于企业纸质账簿体现的销售收入。
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企业纸质账簿凭证上少申报销售收入达84611582元,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补税14383969元的处理决定及罚款14383969元的处罚决定。
以假当真,以少抵多——利用虚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2003年4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漳平市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该公司的案发源自群众举报。根据漳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漳平市某煤炭公司1997年至2000年的经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人们可以看到,自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该公司的煤炭主要销往三明市某国有企业。
结算方式均为三票结算,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该公司通过开具假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且在结算时,只把增值税货款这一部分记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其余二种发票均在账外经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偷税。
最终税务机关确定该公司共从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购买使用伪造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3097份,其中假票3079份,涉案金额高达25196万元,偷税980万元。
个体私营企业不做账,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如实申报应税收入
2003年11月,安溪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从事开采销售石灰石的业户白某和安溪城厢龙禹水暖设备厂两起定额户偷税案。
这两业户已开业经营多年,只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对超过定额部分未申报纳税,且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 经检查共追缴增值税7437万元,滞纳金1291万元,罚款4346万元,合计13074万元。
目前该局已按有关规定,将这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查处的情况来看,目前的税收管理存在着重视按实征收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定额户管理,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的管理力度,不让定额成为不法分子偷税的“避风港”。
偷税手法(四)
大头小尾偷税
前不久,浙江省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和舟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手查获了一起个人利用地税发票和假发票进行犯罪的案件。涉案人徐锡良已于10月1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此案正作进一步侦查和审理。
投案自首另有隐情?
2004年4月26日上午,舟山市某公司业务员徐锡良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来到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投案自首。
据徐锡良自己交代,他于2003年11月从一个做假证的人手里购得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2本,共50份,已开具金额180万元,剩下未开具的发票全部遗失。
次日,徐锡良所在公司又向地税局稽查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有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打电话向公司勒索30万元,理由是徐锡良以公司名义在其处印制了大量发票,未付清全部发票印刷费。 他们再三催讨,徐仍未付款,他们只好向公司索要,并威胁说如不付款,立即向税务机关举报。
这一线索引起了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徐锡良来税务机关自首是否迫于发票印制人对他的威胁?发票来源是不是真像他自己所说的是从做假证的人手里购得的?徐锡良是否还隐瞒了什么犯罪事实呢?
开发票也能赚大钱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当即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一方面由市公安局配合查找发票印制人,并对徐锡良进行监控;另一方面,稽查局成立专案小组,通过徐锡良所在公司调查相关情况。
经查,该公司主要经营代理货物水陆联运服务。自2000年2月~2004年2月,该公司从舟山市地税局直属局领用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52本,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3本,合计55本,全部由徐锡良一个人对外开具。
在审核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时,办案人员发现,所有发票存根联的每张金额都在1000元左右,办案人员初步判断发票开具存在问题,根据发票存根联提供的受票单位查找相应的发票联,却一张也没能找到。
在接下去的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又发现了一些同一字迹、同一号码的发票。
经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最后鉴别,确认为假发票。
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徐锡良交代了全部作案经过。
徐锡良,男,舟山市定海区人,系舟山某海运公司业务开票员。他因长期从事开具运输发票工作,认识了很多客户。
随着这几年运输业的发展,开具水路货运发票业务越来越多,徐锡良心想开发票也能赚大钱,随之起了贪心。
他的作案手法是:将一式六联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撕下,填上受票人所需的金额,按2%~2。
5%的比例收取费用,其余四联随心所欲地填上受票单位及金额。
根据目前已经取证查实的票据,可以确认自2000年2月~2004年2月,徐锡良开具的138份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及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4616164。
18元,而存根联合计金额仅为141537元,二者相差金额高达4474627。18元。
变本加厉印制假发票据徐锡良交代,2003年9月底,舟山市地税局直属局在缴销他所开具发票审核过程中,发现一张号码为0039111的发票存根联金额涂改得很严重,并写上了作废字样,发票审核员当场口头责成其收回其他五联发票,按规定作废,否则将停止其购领发票。
徐锡良眼看着长期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作案事实即将败露,于是产生了印制假发票的念头。他于2003年10月~11月先后三次通过中介人私自提供发票样板,印制假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6本,并且私刻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
根据目前已经取证查实的票据可以确认,徐锡良虚开假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16份(其中一份为作废发票),合计虚开金额高达801949。 11元。
据徐锡良交代,他开具的1375份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及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绝大多数为“大头小尾”,这些发票的具体金额目前正在进一步确认中。
8月21日,舟山市地税局依法将徐锡良案移交到市公安局。
10月13日,舟山市公安局经过深入侦查,提请舟山市检察院对徐锡良批准逮捕。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正文】
账,发现钢材系单独购进,但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585,000元, 注明税款99,45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在建工程?; 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 在某月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建工程,因此,联想到基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而该厂钢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带着疑问查阅企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450
在建工程 585,000
贷:银行存款 684,450
。
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扣税,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额并扣税,少缴增值税99,450元,应该说情节严重。因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99,450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账务调整
(1)调整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99,4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9,450
(2)补税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9,450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进货渠道是一般纳税人。
该厂业务员了解到增值税额的计算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因此想方设法多扣税款,在进货时,要求供货方多开进项税额,少开货物金额,但销售方多开税额,须多缴税,因此,要求对方采取大头小尾,不一次套写,从中进行偷税。
如当月48#凭证,购进钢材700,000元,进项税额应为119,000元,但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9,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多记进项税额90,000元。
通过核实库存,账实对照,发现入库数额大于账面金额,全月共多列进项税额230,000元。
。该企业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多列进项税额,已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责成该企业七日内应补税230,000元及三倍罚款690,000元,一并缴纳入库。
账务调整建议:?;……(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调整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钢材 2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00
处以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690,000
贷:其他应交款 690,000
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000
其他应交款 690,000
贷:银行存款 920,000
偷税手法(五)
普通发票偷税
发票普通管理不能“普通”
我是一名财务人员,在财政系统干过,也在企业财务部门干过,认识 很多搞财务的同行。
有时候大家在一起,就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应该说,交流对工作是很有好处的,但也有一些同行们在一起,交流的却是如何钻管理的空子,挖国家的墙脚。
前几天,我与几个在乡镇财政所及乡镇企业工作的朋友们聚到一起聊天。
大家聊着聊着,就聊到了发票问题上。这几个朋友都说,现在,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加大,采取了很多措施,因此想在这种发票上打主意是很难的,而且风险也很大,抓住了吃不了兜着走。 但是,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却很松,利用普通发票为单位弄点钱还是比较容易的。
一位同行说,用商业零售发票作假比较方便。比如在核销单位的餐费支出时,他就以“暖气片、水管”等名义,开具一些假商业零售发票进行代替。他还说,用这种发票可以很轻易地填开“办公品”之类的名目掩盖单位领导购买手机的真相。
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的朋友也说,他曾利用这种方式帮单位以“机械配件”发票核销了领导送礼用的VCD、音响等支出。
其中一位朋友说,餐费发票也是可以利用的。他们单位在餐费发票上做足了文章:以少开多、以假充真,用来核销送礼费,甚至以此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或揣入个人腰包。
他还说,他们是这个单位附近一家饭店的常客,彼此关系很好,他们单位经常从饭店索要大量的空白发票。
还有一位在一家铸造厂上班的同行说,在发票作假上,他们厂主要是充分利用了废品收购和汽车修理两方面的发票。
据他透露,单位曾用废品收购发票,多次套取现金,每次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用于吃喝、送礼支出;厂领导也经常让司机开具汽车修理发票用来核销不合理开支,司机从中鱼目混珠,贪污近万元。
另一位朋友则说,用“税务临时经营发票”也足以乱真。
据他介绍,税务临时经营发票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可以利用它钻空子。他们曾以“房屋维修”的名义开具临时发票,来核销5万多元的“拉税”报酬,以“劳务费”等内容开具临时经营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不能公开的开支。
听了这些同行门的作假经验,我作为一个还有良知和法律意识的财务人员,深深感到,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其实一点儿也不能普普通通,企业在使用上的违纪问题太多了,这种以假充真、移花接木的手法骗取了国家和集体多少财产。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我感觉有两个方面:一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力度不够,没有像对待增值税发票那样进行严格管理;二是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为了小集体或个人的私利,认为“小额”、“普通”发票不会产生大问题。
因此,我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在对发票的管理上,首先要重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订完善的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对出具假发票的单位也可以限
制、停止其发票的使用,对使用假发票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经济处罚。
其次,加强对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法律培训。同时,加强舆论的宣传、监督,对典型案件应公开曝光。
令人高兴的是,上个月,中纪委和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通知说,要严格对发票报销的管理。
我认为这个通知发的太及时了,我希望这种现象不久应该得到改变
偷税手法(六)
转账的秘密
。
[展开]
这问题怎么说呢,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我说下自己的感受吧:
偷税,这个词在征管法中定义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从这个定义来看,人为的主观因素很重要,也就是说定性偷税,必须是对象有主观故意的态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和财务分别是两个行业的工种,他们依据的不一样,对问题的看法也就不一样,所以事实上很多发生纳税纠纷并非企业主观故意的,必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务人员应当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存在少交税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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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自从有税收也就有了偷税,就象矛和盾,为什么会产生偷税呢?从根本原因来说就是人身上永远抹不掉的贪婪欲望带来的影响,没有人敢说他没有贪婪欲望,如果真的存在那么一个人,那他肯定是不正常的,甚至说人都不是。
问过很多被认定为偷税的企业经营者,他们都说一个:看到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就这么交给人家了,什么回报都得不到,心理很不公平。
如何避免偷税?我的看法是:
一、心理上的教育,我发现很多人对税的认识非常不够,他们总认为交税是吃亏,能少交点尽量少交点,而且现行法律对偷税的处理上相当宽容,例如抢夺财物5000元就足够刑法量刑,而很多偷税金额数10万甚至上百万才足够刑法量刑,很可能罚款一点就解决问题。
所以要减少偷税,先从心理上来教育,从小培养纳税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国家为什么要收税,收了税又用到哪方面,同时有可能的话降低量刑标准,或对那些偷税者就现行法律以更严格的处理,达到威慑的目的。
二、税务工作的管理。在税务日常工作中,某些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行为管而不严,甚至疏而不管,让很多纳税人相互攀比,产生偷到税就赚到钱的观点。
税务工作中的检查环节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以罚代刑,收税不罚,这也容易让那些人产生钱可以通神的观点。
所以税务工作必须严格执法,该上纲上线的还是上纲上线,切不可以心慈手软,但也不滥用权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社会的监管。 一个人存在于社会,总和周围的环境产生互动,周围环境对某个行为的评价,也会影响这个人的行为,所以营造一个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也会大大减少偷税行为的产生。
四、加大偷税的成本。这个社会上行为都有成本的,偷税也不例外,偷税的成本就是被查处后受到的处罚,加大对偷税的处罚力度,也可以让偷税者或准备实施偷税行为者盘算实施偷税行为是否够本。
预付偷税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工作,楼上各位也都找来不错的东西,我就简单说这么几点自己的看法。
[展开]
(一)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范和治理偷逃税惩防工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进一步加大偷逃税款的风险和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偷税和治理偷逃税款违法现象。
(二)积极推进和加紧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把社会保障机制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程度结合起来,将会极大地改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变“要我纳税”为“我要纳税”。 因为一旦把包括自己的保障权益在内的社会保障机制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程度结合起来,就会让纳税人不仅感受到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的方面,而且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国家税收“用之于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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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实在是太低,太不全面了。纳税人通过税收的付出如果只片面强调义务,而不体现权利,特别是一旦他们需要特别的关爱和保障时,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没有为他们提供提供人文的关怀和必要的保障,的确令人寒心。
其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完全可以强调以人为本的主导,进一步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境界。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良好社会氛围。
[展开]
全国统一联网,买卖都通过网络进行,非网罗交易视为非法(当然新问题就是要大力打击黑客交易了。国家要培养一批无私网罗高手才行啊!呵呵)。然后施行一税制:只收取交易中的卖方税,按交易额的2%收取。不要怕引起什么混乱,市场会自发解决带来的新问题的。对于农村市场可以参考超市的做法。
税,是税务部门面临的问题,也是审计工作者在审计实践中经常遇到要处理的问题。如何防止偷税漏税骗税,维护国有收入,作为曾经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国家税收工作,现又从事审计工作的我有这样一些思考: 一、偷税漏税骗税的现状 (一)严重性 近几年偷税漏税骗税的严重性,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数额大,动辄数以百万、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计,全国则有数十个亿,上百个亿。
仅1991年至1995年“八五”期间,查出违纪金额达1117亿元,这仅仅是查了占全部国有企业、集团企业10%的面。1996年广州市查补的税款达10.6亿元,偷漏骗税呈上升趋势。
二是分布广,即偷税漏税骗税存在于
各种税种,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种经济性质的纳税人之间。 以广东省1989年查出的偷税漏税为例,国有、集体企业偷税漏税面占检查户的52%,个体经济偷税漏税面达80%。
1990年以来我国出现两次骗税潮,骗税区域之广,骗税数目之大,骗税从纯不法分子作案,发展到有关执法部门、管理部门的干部参与其中令人触目惊心。1998年国家对个别产品调高了出口退税率,骗税现象又有抬头之势。
三是比例高,即偷税漏税骗税占应缴税额的比例高。对不少企业的审计监督和个体户的纳税检查表明,发现他们实纳税额,仅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几,十几,甚至更高。 偷税漏税骗税的严重存在,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干扰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复杂多变性 纳税人的偷税漏税骗税手法无奇不有,和经济的发展变化、税种、税目、税率、征管制度、征管方法、政策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征管工作粗细、纳税人的特点和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因素密切相关,并随着这些变化而变化。
同一税种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征管条件下,没有长期不变的偷税漏税骗税形式。 一个纳税户也没有长期固定采用某一种偷漏骗税方法,而是因税、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表现出形式多变,花样翻新、错综复杂、无孔不入的状态。
二、偷税漏税骗税发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物质利益的诱惑,是偷税漏税骗税的根本原因。 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以货币形式征收,纳税人与征税人在权利义务方面是不对等的,在物质利益上与纳税人存在着得和失,彼消此长的矛盾。
现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都是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实体,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因此偷税漏税骗税亦是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
(二)税收法规不健全,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税法的复杂多变,是产生偷税漏税的客观原因。 税收法制的不健全,是容易造成偷税漏税骗税的原因之一。有的地方党政部门为地方利益,变通税法,以权代法,我区某单位曾出现“党委决定不纳税”的笑话,使税收政策不能贯彻执行落实;有的企业主管为了局部利益,私自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以言代法。
这些都干扰了税收法令的正确贯彻执行。 法制建设上缺乏对执法人的监督,缺乏对纳税人税收工作表现好者的鼓励。企业纳税是好是坏好自为之,对纳税工作政治上缺乏动力,思想上缺乏压力,物质上缺乏引力,工作上缺乏惯力。
不少纳税人处于你征我纳,你收我付,你查我补的被动地位。国家税收的尊严,也没有充分发挥,如刑法第121条“对违反税收税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很少运用,对违章罚款也打折扣,视人而异,税收政策的制定复杂多变,存在着征税人难学,纳税人难懂,征税工作难做的情况,影响着偷、漏、骗税的产生和发展。
如“一切向钱看”的不正之风和“要经济开放搞活,就要减税让利”的企业思想动态,对偷税漏税骗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几点意见 要解决防止偷税漏税骗税的问题,绝非三言两语能完成。
它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工作。笔者仅对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加强法制,树立税法的权威性,使纳税人不敢轻易偷漏骗税 税收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以法治税,把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一切征纳活动都置于法制的轨道上运转。
健全法制的重要一环,就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纳税人不敢轻易偷漏税收,充分显示税收工作的尊严和力量。古人说“治乱世,用重典”。医生治沉疴痼疾,要投重药,对长期严重存在的偷税漏税骗税活动,应该从严整治,实行严处重罚,使偷税人在经济上和社会声誉上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使他们在偷税、骗税时,有所顾虑,不敢轻举妄动。
要运用现行经济法规,对违反各项税收法规的行为,坚决按照有关处罚原则和规定处理,包括滞纳金、罚款、扣缴、查封、拍卖,吊消营业执照,阻止出境,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对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偷税、漏税案件,应坚决按照刑法的规定和高检院、财政部的联合通知执行,不受任何人干扰。
进一步强化征管工作的法律手段,赋予税务部门执法、检查和处置偷漏税案件更强有力的权力,如参照铁路系统的做法,在系统内成立公安等司法机构,以保证统一协调严格执行税法。把对从严治税和对内的从严管理和廉政建设统一起来,税务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收人情税以及贪、占、食、贿、循私舞弊行为。
(二)克服征管工作中重内轻外的倾向,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工作,大力提高自觉纳税意识。 现在的税务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内轻外的倾向,表现有四多四少,一是征管制定措施对内要求的多,对外要求的少;二是征管工作对内总结的多,对外总结的少;三是研究如何查管偷漏税骗税的多,研究如何防止偷漏骗税的少;四是思想政治工作对内做的多,对外做得少。
以上倾向对建立与预防为主的征管体系很不利。改变重内轻外应做到内外并重,查防结合。偷税漏税骗税起源于纳方,纳方是主要矛盾,归根到底是人的因素造成。因此为防止偷税漏税骗税的产生,关键是要做好纳税人的工作,首先是企业领导和办税人员,他们办税工作的好坏,对偷漏骗税的消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重点要做好他们的工作,要求他们学税法、知税法、守税法。考核工作成绩时,要有对税收工作的认识,纳税态度和表现。税务部门也应介入此类事务把这两种人的税收知识学习、纳入自己的工作规划。
二是应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工作责任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事,把办好税收和企业的工作考评奖惩结合起来,使企业的纳税工作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程序和机制。
三是应与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重视调动纳税积极性,也是做好纳税人工作的重要一环。现在偷税漏税骗税的现象,尽管户多面广,有些情节还相当严重,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无偷无漏无骗的纳税户。
税务部门应更新观念,因势利导,很好总结他们税收法制观念强,重视税收,不偷不漏不骗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大力表彰他们的光荣事迹,扩大其影响,使不偷不漏不骗户逐渐扩大,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无偷无漏无骗的风气。
同时,把惩治偷税漏税骗税,严厉打击违反税收法规和鼓励纳税光荣结合起来,把健全税收法制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结合起来,要改变那种偷漏骗税收大户可以挂先进企业和文明单位牌子,偷漏骗税的直接责任人可以照样受奖、提拔和重用的状况,切实创造良好的纳税秩序和环境。
(三)掌握重点,整治和预防偷漏骗税 偷税漏税骗税尽管面大,花样多,手法常变,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和若干种基本不变的形式。 如零售企业总是在零售总额上短报瞒报,批发企业总是应税批发额和代扣税上出漏洞。
所得税虽然计算比较复杂,但偷漏税的重点往往发生在购置固定资产、基建、工资、奖金、福利、折旧等大项目上乱摊费用或者是材料成本、产成品成本、往来户头上做偷漏税的文章,这些是金额大影响税收多的项目。
骗税多发生在产品出口企业及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要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就要在这些重点上狠下功夫,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税前辅导和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的职能作用,把偷税漏税骗税尽可能消灭在结帐和纳税申报之前,此外还要多抓善管那些纳税观念淡薄,经常有偷漏税骗税行为的纳税户,并根据企业经营和纳税人的心理特点,善于捕捉那些新出现的偷漏骗税花样,把偷漏骗税的数额和偷漏骗面压到最低限度和最小范围。
(四)深化税收宣传工作,明确齐抓共管的各方责任。 税收宣传,始终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切实可行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税收宣传工作不论在广度深度和方法上,还未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各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领导。 首先建立健全税收宣传的组织机构,在区以上税务局的教育处、科、股内配备专职人员,税务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外税收宣传工作,增加税收宣传经费。
在企业、街道、市场、农村普遍建立税收宣传员。税务局应设税收咨询处,解答有关征税缴税问题。 税收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全体公民要牢固树立纳税人观念,清醒地认识到他人偷漏骗税就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从而增强与偷漏骗税作斗争的自觉性。
各部门要真正认识到税收是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利用一切方法形式、手段和阵地,打击偷漏骗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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