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约定员工不能结婚的。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不得结婚。酒店的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