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综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可区分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系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二,虽然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利益而工作,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的,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王的工伤认定申请很难得到法律支持。